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12年11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2〕58號印發《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授獎條件、評審(評選)標準及獎勵等級,評審(評選)機構及職責,推薦及申報,評審,異議及處理,授獎,附則8章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文號:成辦發〔2012〕58號
  •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5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三章 評審(評選)機構及職責,第四章 推薦及申報,第五章 評 審,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第七章 授 獎,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辦發〔2012〕58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5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做好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77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包括成都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成都市專利獎,以下分別簡稱科技傑出貢獻獎、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推薦、評審(評選)、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授予對象)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發展及通過科學技術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
在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及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四條 (管理機構)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及指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評選)組織工作。
第二章 授獎條件、評審(評選)標準及獎勵等級
第五條 (科技傑出貢獻獎授獎條件)
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是長期從事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工作,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條 (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標準)
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標準是:
(一)候選人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特別是高新技術領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帶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及社會發展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二)候選人在科技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帶動該領域技術的跨越式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在本市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其中一產業類實現年新增產值2億元;二、三產業類近兩年累計上繳稅金2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成果轉化推進獎授獎條件)
成果轉化推進獎候選單位應是在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在蓉高校和科研院所從事成果轉化工作的相關機構。
第八條 (成果轉化推進獎評審標準)
(一)制定有促進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有促進成果轉化的創新方法和制度;成立有專門從事成果轉化工作的機構,並配備專門從事成果轉化工作的人員;
(二)組織推進轉化的科技成果實現了重大的技術創新,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我市及其它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套用,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 (科技進步獎授獎條件)
科技進步獎候選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候選人是該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二)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及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及人員等條件,對項目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及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條 (科技進步獎評審標準)
科技進步獎評審標準是:
(一)技術研究項目經濟效益類。在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材、工具、零部件、計算機軟體以及生物新品種等)、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工藝及其系統(包括工業、農業、現代服務業、醫療衛生和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及技術綜合)和推廣套用(推廣套用是指引進的高新技術成果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廣套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技術研究項目社會效益類。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推廣套用成效。
(三)軟科學研究項目。在科技、經濟、智慧財產權等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有關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創造性、實用性,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及管理現代化產生重大作用。
第十一條 (科技進步獎獎勵等級)
科技進步獎獎勵等級根據候選項目的總體水平及套用效果進行綜合評定:
(一)技術研究項目經濟效益類。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很高,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2.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3.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4.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成果已轉化,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技術研究項目社會公益類。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普遍套用,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2.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3.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4.在技術上及方法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已在行業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軟科學研究項目。
1.總體研究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創新,對推動本市的科技、社會、經濟發展有特別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總體研究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推動本市的科技、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3.總體研究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對推動本市的科技、社會、經濟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二條 (專利獎授獎條件)
專利獎候選項目及候選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的有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二)專利權屬穩定,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被控侵權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撤銷專利權的請求及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專利;
(三)專利權人應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單位及有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式戶口的個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報時應以一項專利為申報內容,不能將某一系統、某一設備組合起來申報。
第十三條 (專利獎評審標準及獎勵等級)
專利獎評審標準及獎勵等級根據該專利的創造性、技術難度及實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定:
(一)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原創性強,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及創新有突出的作用,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金獎;
(二)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原創性較強,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及創新有顯著的作用,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銀獎;
(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有一定原創性,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及創新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優秀獎。

第三章 評審(評選)機構及職責

第十四條 (評審及評選機構組成)
獎勵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獎勵委員會下設成都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推進獎評審委員會)、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成都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成果轉化推進獎評審委員會、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委員15—20人,由科技、經濟、專利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及有關行政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組成。委員人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每屆任期5年,相關行政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根據工作變動調整。
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15—20人,由科技、經濟、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組成。委員人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每屆任期5年,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根據工作變動調整。
第十五條 (評審和評選機構職責)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組織申報、形式審查等有關日常工作;
(二)負責評審(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專業評審組委員資格審查;
(三)指導各專業評審組工作,並在規定期間籌備召開評審會;
(四)組織對推薦為科技傑出貢獻獎、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專利獎金獎項目的實地考察和其它形式的調查及答辯;
(五)負責獎勵榮譽證書的製作和獎金髮放。
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科技傑出貢獻獎的評選及評審。
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聽取並審議成果轉化推進獎候選單位負責人,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專利獎金獎候選項目完成人、單位的答辯及有關情況;審議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三等獎及專利獎銀獎、優秀獎有關情況;
2.審定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擬獎項目、單位、人員及獎勵等級建議名單。
專業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對評獎項目進行分組評審,並提出初審建議。專業評審組的成員實行資格聘任制,一年一聘。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當年全市申報獎勵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聘請專業評審組成員,其資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 (保密要求)
獎勵委員會所有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對候選人及候選單位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及申報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市)縣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級有關部門;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四)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或學科帶頭人聯名推薦。
第十八條 (申報材料)
申報者應填寫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製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申報材料應完整、真實、可靠,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複印件的,申報時應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一)申報科技傑出貢獻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推薦書》;
2.科技成果評價證明(如成果鑑定證書、成果評價報告、評審驗收證書、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授權證書,行業準入等第三方評價證明);
3.套用證明;
4.其他有關材料。
(二)申報成果轉化推進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推進獎推薦書》;
2.成果轉化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3.技術轉讓契約及費用支付憑證複印件;
4.成果轉化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5.需要佐證的其他材料。
(三)申報科技進步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
2.科技成果評價證明(如成果評價報告、成果鑑定證書、評審驗收證書、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授權證書,行業準入證明等第三方評價證明)及科技成果登記證明;
3.套用證明;
4.其他有關材料(查新報告、研製報告等)。
(四)申報專利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專利獎推薦書》;
2.專利證書及專利公告檔案;
3.獎勵申報當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4.該項專利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5.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戶口本或居住證,單位為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等);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行業準入證明、實用新型專利還應提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 (推薦限制)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及產品等)必須取得許可證,在取得許可證之前不得推薦參加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不推薦參加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已獲得省以上科學技術獎、專利獎的項目及個人一般不再參加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取得明顯推廣套用成效的項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條 (材料審查)
申報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相關材料。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申報者,自告知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材料,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相應的評審(評選)委員會及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二十一條 (評審表決規則)
科技傑出貢獻獎、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及專利獎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科技傑出貢獻獎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專家委員會現場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侯選人提交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投票表決,到會委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結果以到會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為有效;
(二)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及專利獎的初評以網路評審和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由記名計分排隊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三)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到會委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會在聽取初評推薦為成果轉化推進獎候選單位負責人、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以及專利獎金獎候選項目主研人員的匯報及答辯後,由評審委員會現場考察組介紹情況,到會評審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以到會評審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候選者公告)
獎勵委員會根據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及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審定結果做出獎勵決定,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市範圍內予以公告,徵求異議。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獎勵報批)
科技傑出貢獻獎獲獎人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獲獎項目、單位、人選及獎勵等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評審迴避)
獎勵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申報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原則上不得作為評審(評選)委員及評審專業組專家參加評審(評選)工作。如確有需要,當涉及到該委員的相關項目時,該委員應當迴避並且不參加投票。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異議受理)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自擬獎項目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供簽署真實姓名、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二十六條 (異議調查協調)
異議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必要時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或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有配合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異議的調查、核實的義務。
對徵得的異議,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專業評審組及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複議。
第二十七條 (異議處理期限)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及推薦單位、推薦人。異議自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布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獎;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後至1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獎;自公布之日起1年後處理完畢的,在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後可以重新推薦評獎。

第七章 授 獎

第二十八條 (獎勵等級及限額)
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名,不分等級。
成果轉化推進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單位不超過10個,不分等級。
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不超過5項;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其中特等獎、一等獎以上項目不超過15項,二等獎以上項目不超過40項。
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及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特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2名,單位不超過12個;
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名,單位不超過9個;
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名,單位不超過7個;
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名,單位不超過5個。
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60項,分為金獎、銀獎、優秀獎,其中金獎項目不超過5項,銀獎以上項目不超過20項。專利獎獲獎單位及個人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及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二十九條 (證書及經費)
科技傑出貢獻獎由市委、市政府頒發證書;成果轉化推進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
科技傑出貢獻獎獎金數額為50萬元。
成果轉化推進獎獎金數額為20萬元。
科技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16萬元;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
專利獎獎金數額分別為金獎8萬元;銀獎4萬元;優秀獎2萬元。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選、評審工作經費在市級套用技術研究開發資金中專項列支。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單位或個人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三十條 (獎金髮放)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如數發給獲獎人員及參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獲獎人員的獎勵額度不低於80%。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月31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