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區政府設立下列武侯區科學技術獎,以獎勵對全區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武侯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傑出貢獻獎);
(三)武侯區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
(四)武侯區科學技術配套獎(以下簡稱配套獎)。
第三條區科學技術獎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智慧財產權、鼓勵技術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維護武侯區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武侯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朵歡墓擔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工作和日常事務。
第六條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委託市級及以上具有資質的專業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二章獎刪蒸設勵範圍
第七條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
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及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獎年度實現年均新增稅收500萬元或新增產值5000萬元以上);
(三)在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方面成效顯著,促進了我區傳統產業的升級換代和經濟效益顯著提高的(評獎年度實現年均新增稅收500萬元或新增產值5000萬元以上)。
第八條科技船剃祝進步獎授予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套用於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資源的發現、傳統工藝的復興完善等),屬於省內先進水平以上,並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我區組織實施、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我區重大工程建設、重大技術改造、產品的升級換代、資源的開發利用和重大科技(投資)計畫項目中,採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具有省內先進水平以上,對科學技術或生產發展、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及其它軟科學成狼尋棕果。
第九條專利獎授予在我區組織實施專利成果轉化、促進我區科技進步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
專利獎候選項目和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利成果應是已被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的有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二)第一專利權人或專利成果轉化實施方應是稅收關係或管理關係在我區的單位且有較大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三)專利應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撤銷專利權的請求和宣告
專利權無效請求。
第十條配套獎授予當年獲得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且第一承擔單位為稅收關係在我區的企業和個人。
第十一條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獲獎總人數不超過2人。
科技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其中特喇騙等獎不超過1項,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
專利獎設金獎、銀獎和優秀獎三個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其中金獎不超過1項,銀獎不超過3項。
配套獎不分等級,不受數量限制。
第三章申報、評審和授獎
第十二條區科學技術獎中的傑出貢獻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配套獎每兩年申報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乃匪戀項,按任務來源的歸口管理紋阿說關係或單位行政隸屬關係歸口上報。一個項目不得多渠道同時上報。
第十四條申報區科學技術獎應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一)申報傑出貢獻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申報書》;
2.科技成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評審驗收證書、專利授權證書、行業準入證明等);
3.套用證明(用戶報告、契約等);
4.由歸口單位或財稅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5.其他有關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查新報告、研製報告等)。
(二)申報科技進步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
2.科技成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評審驗收證書、專利授權證書、行業準入證明等);
3.套用證明(用戶報告、契約等);
4.由歸口單位或財稅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5.其他有關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查新報告、研製報告等)。
(三)申報專利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專利獎申報書》;
3.獎勵申報年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
專利登記簿副本;
4.該項專利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
5.專利權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行業準入證明等。
(四)申報配套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科學技術配套獎申報書》;
2.獲得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的檔案、證書等證明材料;
3.獎金撥付單據;
4.其他有關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第十五條已獲得各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和個人一般不再參加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和評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項目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條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者提交專業評審機構評審(配套獎除外)。
第十七條專業評審機構根據申報項目的創造性、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等進行綜合評審,並將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等建議報送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覆核。
第十八條申報項目經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覆核後,按評審年度一次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如有異議,可向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提出的異議轉交申報單位或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定。未經處理有異議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十九條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告後無異議或異議經妥善處理的項目進行審查確認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區科學技術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
傑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每人30萬元。
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12萬元;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
專利獎的獎金數額分別為金獎6萬元;銀獎4萬元;優秀獎2萬元。
配套獎的獎金數額為上級獎金數額的60%。
區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專項撥付。
第二十一條獲獎單位應將區科學技術獎獎金如數發給項目參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獲獎人員的獎金額度不低於80%。
第二十二條獲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視情推薦和申報市、省或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並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區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區科學技術獎的,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相關責任的公職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參與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武侯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成武府發〔2007〕185號)檔案同時廢止。
(一)專利成果應是已被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的有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二)第一專利權人或專利成果轉化實施方應是稅收關係或管理關係在我區的單位且有較大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三)專利應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撤銷專利權的請求和宣告
專利權無效請求。
第十條配套獎授予當年獲得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且第一承擔單位為稅收關係在我區的企業和個人。
第十一條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獲獎總人數不超過2人。
科技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其中特等獎不超過1項,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
專利獎設金獎、銀獎和優秀獎三個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其中金獎不超過1項,銀獎不超過3項。
配套獎不分等級,不受數量限制。
第三章申報、評審和授獎
第十二條區科學技術獎中的傑出貢獻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配套獎每兩年申報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按任務來源的歸口管理關係或單位行政隸屬關係歸口上報。一個項目不得多渠道同時上報。
第十四條申報區科學技術獎應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一)申報傑出貢獻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申報書》;
2.科技成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評審驗收證書、專利授權證書、行業準入證明等);
3.套用證明(用戶報告、契約等);
4.由歸口單位或財稅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5.其他有關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查新報告、研製報告等)。
(二)申報科技進步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
2.科技成果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評審驗收證書、專利授權證書、行業準入證明等);
3.套用證明(用戶報告、契約等);
4.由歸口單位或財稅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5.其他有關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查新報告、研製報告等)。
(三)申報專利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專利獎申報書》;
3.獎勵申報年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
專利登記簿副本;
4.該項專利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
5.專利權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行業準入證明等。
(四)申報配套獎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區科學技術配套獎申報書》;
2.獲得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的檔案、證書等證明材料;
3.獎金撥付單據;
4.其他有關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第十五條已獲得各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和個人一般不再參加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和評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項目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條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者提交專業評審機構評審(配套獎除外)。
第十七條專業評審機構根據申報項目的創造性、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等進行綜合評審,並將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等建議報送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覆核。
第十八條申報項目經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覆核後,按評審年度一次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如有異議,可向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提出的異議轉交申報單位或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定。未經處理有異議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十九條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告後無異議或異議經妥善處理的項目進行審查確認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區科學技術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
傑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為每人30萬元。
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12萬元;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
專利獎的獎金數額分別為金獎6萬元;銀獎4萬元;優秀獎2萬元。
配套獎的獎金數額為上級獎金數額的60%。
區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專項撥付。
第二十一條獲獎單位應將區科學技術獎獎金如數發給項目參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獲獎人員的獎金額度不低於80%。
第二十二條獲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視情推薦和申報市、省或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並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區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區科學技術獎的,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相關責任的公職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參與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武侯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成武府發〔2007〕185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