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經2014年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獎勵範圍和條件,推薦、評審和授予,法律責任,附則5章26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部門: 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
  • 頒布時間: 2014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 2014年3月1日
頒布信息,內容,名稱,條款,

頒布信息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1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4年1月11日

內容

名稱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強化企業主體、產學研協同,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建設創新型四川,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四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四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選和評審。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條件
第七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對推動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特殊貢獻的人員;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直接實施者。
第八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或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在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時間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授予特等獎。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評審規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關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限額推薦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推薦時,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客觀、真實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已申報四川省科學技術獎並明確為不予授獎的;
(三)在智慧財產權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向社會進行公告,公告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中,按學科或專業隨機抽取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學科或專業評審組。
學科或專業評審組對形式審查合格並經公告無異議的推薦材料按照省科學技術獎評審規則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學科或專業評審組作出的初評意見按照省科學技術獎評審規則進行評審,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獎勵項目及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獎勵建議進行審議,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議、批准。
第十九條 參與四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與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參評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係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獲得者的事跡載入四川省志,並可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四川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四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組織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對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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