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獎勵的設定和範圍
  • 第三章: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的設定和範圍,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創新的方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活動的公民或組織。
第四條 維護科學技術獎的客觀、公正、權威性。
第五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貢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保證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準予登記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統一製作的《自貢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的設定和範圍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自貢市科學技術獎。自貢市科學技術獎包括自貢市科技傑出貢獻獎、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級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獎等級設定。
(一) 自貢市科技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
(二) 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第九條 自貢市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獎勵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5人,無合適人選可以空缺。
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特等獎無合適項目可以空缺。
第十條 自貢市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對自貢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傑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公民。
第十一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通過自主創新(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再創新),對自貢市經濟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或組織。
第十二條 申請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應當是通過技術評價,並在市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了登記手續的項目。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縣)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級有關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應當根據人員、項目的具體情況和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的評價結論對推薦人選、項目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自貢市科技傑出貢獻獎的評選獎勵按《自貢市科技傑出貢獻獎評選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獎勵按《自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授獎,並頒發獎狀、榮譽證書及獎金。
自貢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自貢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事跡載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職務、授予榮譽稱號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未經登記,社會力量擅自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向受獎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選、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選、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華僑、外國人或市外的單位、個人,在我市進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活動,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本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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