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機關認可,在一定範圍內經實踐證明,先進、成熟、適用,能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或生態環境效益的
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的科技成果推廣,是指同一科技成果在法人或自然人中轉移或轉讓,擴大套用範圍的活動。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推廣科技成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科技成果推廣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有利於科技進步;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五)提倡公平競爭、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推廣、套用科技成果,依法開展科技成果推廣的國內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推廣者和套用者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推廣體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將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成果推廣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廣和服務網路,為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實施做好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其職責:
(一)宣傳並執行科技成果推廣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指南》和科技成果推廣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試驗、示範和實施工作,組織科技成果推廣的信息交流和人員培訓;
(四)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和申報科技成果推廣項目;
(五)總結交流科技成果推廣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建立和管理技術市場;
(七)其他與科技成果推廣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各級計畫、經濟綜合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其職責:
(一)宣傳並執行科技成果推廣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系統、本部門、本行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指南》和科技成果推廣規劃;
(三)組織協調本系統、本部門、本行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試驗、示範和實施工作,組織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人員培訓;
(四)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和申報科技成果推廣項目;
(五)總結交流科技成果推廣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與科技成果推廣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眾性組織以及個人,均可依法從事各種形式的科技成果推廣活動。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推廣者應當保證科技成果先進、成熟、適用,並負責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套用者應為實施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提供條件,並重視消化、吸收和創新,不斷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技術市場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科技成果供需雙方應自願結合、協商一致,可用技術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鼓勵科技中介、評估、諮詢、信息等科技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為科技成果推廣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有計畫地組織宣傳經實踐證明有推廣價值的科技成果,拒絕傳播虛假的科技信息和廣告。
第三章 推廣套用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推廣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舉辦技術交易會、單項成果推廣會、科技成果拍賣會;
(二)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
(三)組織科技成果套用的試驗、示範;
(四)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優先推廣套用:
(一)對國民經濟發展或行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促進、導向作用的;
(二)屬國際、國內領先水平的;
(三)能形成一定規模且具有國際、國內市場競爭能力的;
(四)減少公害,保護生態平衡、改善勞動條件的;
(五)節省能源、原材料、土地資源、水資源的;
(六)投資少、見效快,能有效發揮本地資源優勢的;
(七)提高產品質量、檔次和生產效率的;
(八)有利於優生、優育的;
(九)其他有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十七條 關係國計民生,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以及需要社會普遍套用的科技成果依法組織推廣套用。
第十八條 屬保密或按國家規定應先經審定批准再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推廣套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推廣套用:
(一)假冒技術、不成熟技術;
(二)污染環境、損害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民眾健康的;
(三)國家限期淘汰或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逐年提高科技成果推廣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其增長比例應同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科技成果推廣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重點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實施。
科技成果推廣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地區可實行部分有償使用或無償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截留財政撥付的科技成果推廣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和省級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重點扶持,在資金安排、物資供應方面優先解決,並做好協調配合工作,促使其儘快轉化成現實生產力。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科技成果推廣貸款的具體辦法,增加科技成果推廣貸款額度。保險機構可開展科技成果推廣的保險業務。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推廣的稅收優惠,由稅務部門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增加科技成果推廣套用資金的投入。
企業推廣套用科技成果所需資金,可在銷售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申請科技成果推廣專項貸款,還可經國家授權機關批准,通過募股、發行債券、引進吸收外資等方式籌集。
套用科技成果所需的技術交易費用,國有企業單位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國有事業單位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加強科技成果推廣隊伍的建設,提高其素質,為他們創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逐步改善他們的待遇。科技成果推廣人員推廣科技成果的實績,應作為評定職稱和晉級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科技成果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在科技成果推廣中的受益單位,應當從其獲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獎勵直接有功人員。
第二十七條 在科技成果推廣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或單位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或處罰:
違反第二條的規定,以及採取欺騙、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給套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騙取優厚待遇和獎勵的,應取消其優厚待遇和獎勵,並沒收其非法收入;
阻礙和干擾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造成不良後果的,除批評教育外,應給予相應的處分。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截留科技成果推廣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或單位責令其限期退還,並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