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實施辦法

《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實施辦法》已經成都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9〕6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保障科技數據安全,提高科技數據開放共享及套用水平,服務科技型企業培育,服務產業功能區、高品質科創空間建設等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數據定義
本辦法所稱科技數據主要包括:
(一)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套用研究、試驗開發等產生的研發數據;
(二)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並用於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套用過程中產生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四)在科技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五)創新平台、創新載體、創新企業、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儀器設備、科技文獻、專利數據等科技創新資源數據。
第三條適用範圍
成都市本級部門及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技數據採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成都市範圍內從事科技數據相關活動,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管理機制
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統籌,各主管部門、法人單位分工負責。
第五條單位定義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指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所稱法人單位,指成都市境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遵循原則
科技數據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數據共享、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提升套用能力。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牽頭單位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科技數據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科技數據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規劃建設成都市科技數據中心;
(三)組織開展全市科技數據採集(徵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科技數據資源目錄;
(四)協調推動科技數據規範管理及開放共享。
第八條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在科技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各級科技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門科技數據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細化本部門科技數據資源目錄;
(二)統籌推進本部門科技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有條件的可建設本部門的科技數據中心,並為科技數據中心提供相關條件保障;
(三)指導所屬法人單位加強和規範科技數據管理,及時將有關目錄和數據匯交到相關科技數據中心。
第九條法人單位
法人單位在科技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科技數據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進行科技數據採集生產、加工整理和長期保存,保證科技數據準確、完整、規範;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科技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科技數據開放目錄並及時更新,按照要求將本單位科技數據及開放目錄向相關科技數據中心匯交,積極開展科技數據共享服務;
(五)保障本單位科技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體設施、資金和人員。
第三章 科技數據中心
第十條建設原則
市科技數據中心由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委託條件好、資源優勢明顯的法人單位建設。
支持主管部門委託相關法人單位建立行業、區(市)縣、產業功能區等科技數據中心,鼓勵擁有較大體量科技數據資源或特色科技數據資源的法人單位建設單位科技數據中心,形成一體化的全市科技數據中心體系。
第十一條中心職責
市科技數據中心依託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開展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市科技數據中心科技數據管理基本制度和有關技術規範;
(二)承擔全市科技數據的整合匯交工作;
(三)負責全市科技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四)編制並公布成都市科技數據資源目錄;
(五)建設並運行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系統;
(六)保障科技數據安全,依法依規推動全市科技數據開放共享;
(七)提供全市科技數據匯交、宣傳、培訓、諮詢與技術支持服務;
(八)加強科技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建設保障
科技數據中心納入全市信息化建設,所需建設、運維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 採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三條採集組織
市科技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要,定期組織編制市科技數據採集目錄,委託市科技數據中心對照目錄開展數據採集工作。
根據產業功能區、高品質科創空間建設等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對科技數據使用需求,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原則,率先推進相關科技數據的目錄編制和採集工作。
第十四條匯交組織
市科技局負責牽頭建立科技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及匯交制度。各主管部門按照採集目錄,依託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將本部門非涉密科技數據匯交至市科技數據中心。涉密科技數據的匯交按有關保密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財政資金數據管理
科技計畫管理部門應加強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各類科技活動形成的科技數據管理,建立先匯交科技數據、再驗收的機制,驗收後產生的科技數據也應進行匯交。
第十六條社會資金數據管理
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匯交。
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其他科技數據向相關科技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七條數據保存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技數據保存制度,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設施,保障科技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共享與利用
第十八條開放原則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利用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平台,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數據規範
科技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應確保科技數據來源明確、一致、完整、可靠。目錄明確界定各類科技數據資源的內容、責任部門、提供部門、數據共享屬性、涉密屬性、共享範圍、獲取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開發增值
支持法人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對科技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技數據產品。鼓勵科技數據中心、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一條支撐決策
聚焦重大任務,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以專項科技項目的方式,支持數據分析研究機構開展科技數據產品/解決方案研製,服務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重大項目等公共事務決策支撐需要。
第二十二條引導賦能
科技數據運營服務按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有關規定實施。探索以科技創新券支持為主的方式,鼓勵科技數據中心、法人單位向科技型企業、產業功能區、高品質科創空間提供科技數據使用(增值)服務。
第六章 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三條遵循法律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技數據,其採集(徵集)、加工管理、匯交、保存、共享與利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加強內控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技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技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對於需對外公布的科技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技數據,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強化安全
科技數據中心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完善科技數據運行管理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對重要的科技數據進行異地備份,確保科技數據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工作評價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科技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對於偽造數據、侵犯智慧財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特殊數據
涉及國防領域的科技數據管理制度,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17號),對科學數據的“採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環節作了部署和安排,提出要“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國家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2019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川辦發〔2019〕67號)專項改革方案。202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研究建立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範、引導各類要素協同向先進生產力集聚。
為貫徹中央關於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有關精神,落實國家、省科學數據改革要求,加強和規範我市科學數據管理,提高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及套用水平,結合成都實際,制訂《成都市科技數據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7號)
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9〕67號)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0年3月印發)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七章29條,主要包括科技數據的管理組織架構、管理平台、採集匯交與保存、共享與利用、保密與安全等內容。在落實國家、省檔案精神基礎上,針對科技數據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結合工作實際,從數據的管理範圍拓展、管理平台建設、採集匯交細化、市場化套用四個方面開展創新探索。
一是在數據管理範圍上,根據數據賦能使用需求將科學數據拓展為科技數據。在國家、省以數據為主的科學數據基礎上,增加了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活動以及科技創新資源數據(包括創新平台、創新載體、創新企業、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儀器設備、科技文獻、專利數據等)。
二是在數據管理統籌上,以建設科技數據中心為抓手打破科技數據管理分散現狀。建設全市科技數據管理、開放共享、套用、服務一體的數據中心,實現三大功能:一是數據管理服務,為科技數據主管部門提供業務管理工作支撐,為有關職能部門和法人單位數據採集匯交提供培訓、諮詢與技術服務支持;二是數據匯集與交換,向下採集匯聚全市數據,向上向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共數據管理部門匯交數據;三是數據套用共享,對全市原始科技數據分類挖掘、整理加工後,對外呈現或提供可用性好、易用性強、價值高的結構化數據資源。
三是在數據採集匯交上,明確組織架構、細化實施方式。在國家、省明確的採集匯交組織原則、匯交範圍基礎上,以套用需求為導向,細化採集目錄編制原則與方式;明確數據匯交的牽頭組織部門、具體實施方式以及所依託的渠道平台;強調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數據必須匯交,社會資金形成的科技數據鼓勵匯交,豐富原始科技數據來源。
四是在數據開放共享上,突出市場化增值開發套用。國家、省實施的科學數據管理辦法重點在數據的規範採集、管理、公共共享,本辦法除落實國家、省的要求外,明確提出通過市場化運營推動科技數據開放共享;明確以科技創新券支持方式,鼓勵數據擁有單位向科技型企業、產業功能區、高品質科創空間提供數據使用(增值)服務;明確以科技項目支持方式,鼓勵數據分析研究單位為市委市政府重大公共決策研製提供數據支撐方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