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規定

《成都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規定》經2018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 2018年6月6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規定
  • 發布機關:成都市政府
  • 公布時間:2018年6月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成都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規定》已經2018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羅強
2018年6月6日

規定全文

成都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與促進公共數據發展,推動數據資源整合和共享開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經濟、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數據套用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轄區內公共數據採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據、圖像、音頻、視頻等各類信息資源。
第三條(管理原則)
公共數據管理套用應當遵循“統籌協調、集約建設、充分利用、共享開放、安全可控”的原則。
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共享開放為常態、不共享開放為例外”的原則實施共享開放。
第四條(統籌推進)
市和區(市)縣政府將公共數據套用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轄區內公共數據套用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市公共數據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牽頭組織公共數據有關目錄編制,指導、監督和協調推進本市公共數據管理套用工作。
區(市)縣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數據管理套用工作。
市和區(市)縣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本單位本系統公共數據歸口管理,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公共數據管理套用工作,指導本行業公共數據管理套用。
第六條(安全職責)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經信、網信等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等級保護、風險測評、應急防範等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和安全評估體系。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構建公共數據安全防控技術體系,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承擔公共數據採集、存儲、清洗、開發、套用的技術服務單位應當與授權單位簽訂安全協定,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確保公共數據安全可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專家諮詢)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設立市公共數據專家諮詢委員會。
公共數據管理套用政策措施制定、技術標準規範編制、公共數據項目評審、申請公共數據採集和系統建設經費等應當經過市公共數據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
第二章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和資源目錄
第八條(基礎設施)
本市公共數據基礎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並按要求與國家、省相關平台對接互通。基礎設施包括政務雲平台、政務網路、大數據中心、災備中心、共享平台、開放平台等。
第九條(系統整合)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已有的平台、數據等資源向統一的公共數據基礎設施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擴建基礎設施。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新建基礎設施的,應當徵求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意見。
鼓勵公共企事業單位使用本市公共數據基礎設施開展套用。
第十條(資源分類)
公共數據資源按資源屬性分為基礎信息資源、主題信息資源、部門信息資源三種類型。
基礎信息資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社會信用信息等公共數據資源。
主題信息資源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公共數據資源,包括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
部門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
第十一條(資源目錄編制)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目錄包括數據資源分類、數據格式、共享屬性、開放屬性、更新周期等內容。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和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在職責範圍內,梳理編制本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分別由其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
第十二條(資源目錄維護)
政務部門應當動態維護更新本單位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公共數據發生變化、更新的,應在發生變化、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三章公共數據採集
第十三條(採集原則)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採集公共數據,明確採集數據的目的、範圍、方式、格式和流程,並附數據採集格式樣本,確定採集數據的共享開放屬性、類別和級別。
採集公共數據不得侵害被採集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一數一源”)
政務部門採集數據,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五條(基礎及主題信息採集更新)
涉及多個政務部門的基礎信息資源庫和主題信息資源庫,由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採集、更新、維護。
第十六條(配合義務)
政務部門依法採集有關數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條(避免重複採集)
公共數據的採集應當符合政務信息、統計調查等法規政策,不得重複採集、重複調查。
政務部門在辦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市大數據中心保存有相關數據的,應當通過市大數據中心提取、確認證明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四章公共數據共享
第十八條(無償共享)
政務部門應當通過共享平台無償共享公共數據。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檔案有明確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拒絕共享。
第十九條(共享類型)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二十條(共享申請)
無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使用部門可以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公共數據,由提供部門在目錄管理系統上設定共享條件,使用部門根據共享條件向提供部門提出共享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並在目錄管理系統上編目。
第二十一條(共享數據維護)
共享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數據一致。
第二十二條(共享數據使用)
共享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使用共享數據,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數據,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條(數據校核)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在發現問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反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和回復。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二十四條(異議處理)
對公共數據共享和使用有異議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必要時委託市公共數據專家諮詢委員會提出評估意見。
第五章公共數據開放和套用
第二十五條(開放方式)
政務部門應當依託開放平台有序推進公共數據開放,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原始性、及時性、機器可讀性,方便公眾線上搜尋、獲取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開放目錄編制維護)
政務部門梳理本單位根據自身職能或政府授權產生和管理的數據集,編制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全市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
開放目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並逐步覆蓋本部門本單位職能範圍的數據資源。
第二十七條(安全保密)
政務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保密審查制度。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不得對外開放。確需開放的,要對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並嚴格控制知悉範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開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以外的數據應當開放的,可以通過開放平台向保存該數據的政務部門提出開放申請,並說明利用目的、保密條件等。
第二十九條(開放評估)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政府公共數據開放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安全性、社會評價結果等,對評估結果進行定期通報。
第三十條(鼓勵開發利用研究)
鼓勵高等院校、教學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開展公共數據存儲、數據清洗、數據分析發掘、數據可視化、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關鍵技術研究,提高開發利用水平。
第三十一條(示範套用)
市和區(市)縣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導企事業單位利用公共數據進行套用示範,帶動各類數據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鼓勵產業化套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公共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市場化配置)
對具有較大經濟價值的公共數據,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市場化配置。
第三十四條(交易市場)
市和區(市)縣政府通過政策扶持引導培育數據交易市場,探索開展大數據衍生產品交易,促進數據資源流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責任追究)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不按規定採集、歸集、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
(二)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公共數據的;
(三)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能夠通過大數據中心獲取的公共數據的;
(四)不按規定編制、更新、匯總、上報目錄的;
(五)不按規定受理、答覆、覆核公共數據共享或者開放申請的;
(六)不按規定擅自建設政務雲平台、業務專網、災備中心、目錄管理系統、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的;
(七)不按規定開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的;
(八)不按規定在災備中心進行備份的;
(九)未依法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
(十)違規使用公共數據並造成損失的;
(十一)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法律規範適用)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適用公共企事業單位)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交通、郵政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開放和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