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17日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外文名:Chengdu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video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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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檔案內容

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和城市綜合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採集、傳輸、控制、顯示等設備和控制軟體組成的,對固定公共區域進行視頻圖像信息記錄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由單位、住宅小區等自行建設的,具有對固定區域進行視頻圖像記錄功能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也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管理主體)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交通、城管、房管、林業、園林、水務、環保、衛生、電力和電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開展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遵循原則)
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
第六條 (建設範圍)
政府應當在黨政機關、重要的指揮中心、警報發放場所、城市主幹道、重要交通路口、橋樑、下穿隧道、穿越城鎮的河流匯合處,廣場、大型公共文化、體育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其他重點治安防控地段建設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下列單位應當在其內部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並具備連線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模擬圖像輸出接口:
(一)廣播、電視、電信、郵政、通訊樞紐、大型電子信息中心等重要單位;
(二)機場、港口、捷運站、高速路口收費站,以及大型停車場、加油站、車站等重要交通設施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三)國防科技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四)金融單位的貨幣、有價證券、重要票據、貴重物品、帳簿集中存放場所;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商貿中心、賓館飯店和高層商住樓;
(七)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八)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以及環保監控單位;
(九)萬噸級以上的油庫、大型人防工程和大型化工企業;
(十)歌舞娛樂場所的營業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一)其他列入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第七條 (接口要求)
住宅小區遵循自願原則可以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但應當具備連線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模擬圖像輸出接口。
本辦法施行前住宅小區已建成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具備連線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模擬圖像輸出接口,其改造費用,可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八條 (設定標識)
在公共場所設定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應當設定標識。
第九條 (禁止遮擋規定)
設定廣告牌、管線或種植植物時,應當與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避免對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的遮擋。
第十條 (信息調用)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監督管理、社會治安秩序管理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需要,可以接入相關單位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接入要求)
公共視頻圖像系統維護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應按照公安機關的時限要求將指定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接入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中斷報告)
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維護部門應當確保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因維修或其他突發原因需要中斷運行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資源共享)
政府部門因工作需要跨部門調用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圖像信息的,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調用。
未建立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監控中心的政府部門需要調用圖像信息的,應按照上一款規定的程式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調用。
第十四條 (管理制度)
使用和管理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24小時值班監看制度,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系統圖像信息的錄製時間、錄製人員、用途和資料去向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建立圖像信息保密制度;
(四)圖像信息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期限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禁止性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拒不提供視頻圖像信息;
(二)擅自複製、傳播或買賣公共視頻圖像信息;
(三)故意隱匿、毀棄、刪改留存的公共視頻圖像信息;
(四)拒絕、阻礙政府部門依法使用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擅自移動、占用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設備;
(六)擅自改變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
(七)無故中斷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八)其他影響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備案規定)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區(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區(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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