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經2014年8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0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文號:第203號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7日
  • 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203號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巴特爾
2014年9月17日

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監督和圖像信息的存儲、套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監控技術和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區域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顯示、存儲和管理的系統。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應當列入城鄉規劃。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套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供電、通信、網路運營等單位應當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範圍。
第七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
(一)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系統的重要部位;
(二)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場所;
(三)金融機構的金庫、營業場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貨幣押運車輛等;
(四)民用機場、大型車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物資倉庫和糧庫;
(六)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單位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油(氣)、熱力供應設施;
(八)星級飯店、大型娛樂場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九)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紀念館和展覽館等場所;
(十)學校、幼稚園、醫院、公園、城市廣場、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員較多的場所;
(十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較大規模居民住宅區的重要部位;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或者部位。
第八條 下列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禁止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
(一)旅店業客房、娛樂場所包間;
(二)集體宿舍、公寓房間;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妝間、衛生間;
(四)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區域;
(五)選舉箱、舉報箱、投票點等附近可能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或者行為的區域;
(六)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
第九條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並保障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
第十條 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存儲管理;非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由使用單位存儲管理。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調取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數據,應當經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確認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調取、複製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填寫調取、複製圖像信息登記表;
(三)遵守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預留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的接口。
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公共安全、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跨部門視頻監控信息資源有序共享。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採集設備的安裝位置,應當設定明顯標識。
第十四條 因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無償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與建設工程綜合設計、同步施工、同時使用、獨立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國家相關部門檢測合格或者認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
從事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自治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建成試運行1個月後,應當委託具有檢驗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檢測通過後,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組織驗收。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系統安全運行:
(一)建立值機值班、日常檢查、定期維護、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安全保密等制度;
(二)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維護、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四)系統圖像存儲時間和質量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原始圖像信息的存儲時間應當在30日以上;
(五)委託其他單位運營、維護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以及調取圖像信息;
(二)擅自刪改,故意隱匿、毀棄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記錄;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
(四)擅自提供、買賣、散發、傳播、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資料;
(五)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用途和許可權。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安裝的,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或者其他視頻設備的,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驗收,並對建設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1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根據《辦法》規定,哺乳室等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禁止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
據悉,除了哺乳室外,旅店業客房、娛樂場所包間;集體宿舍、公寓房間;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妝間、衛生間;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可能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區域;選舉箱、舉報箱、投票點等附近可能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或者行為的區域等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禁止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
同時,要求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系統的重要部位;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場所;金融機構的金庫、營業場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貨幣押運車輛等;民用機場、大型車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重要物資倉庫和糧庫;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單位的重要部位;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油(氣)、熱力供應設施;星級飯店、大型娛樂場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紀念館和展覽館等場所;學校、幼稚園、醫院、公園、城市廣場、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員較多的場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較大規模居民住宅區的重要部位等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
此外,《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以及調取圖像信息;擅自刪改,故意隱匿、毀棄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記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等。違反規定者,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同時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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