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南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維護與套用,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套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採集技術和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控制、顯示和存儲的系統。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縣(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建設、市場和質量監督、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的相關工作。
供電、通訊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視頻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八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點部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國家機關和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城市幹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橋樑、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捷運、客運車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油、燃氣供應設施;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教育、科研、醫療機構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及網咖;
(六)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大型商貿、物流、物資儲備中心,大型廣場、停車場、公園、旅遊景區;
(八)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和毒種的單位;
(九)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住宅小區;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第九條
集體宿舍、旅館客房、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內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禁止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設定明顯標識。
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植樹或者設定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已有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圖像採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格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具有資質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不得指定產品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項目,在進行總體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公安機關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將有關資料報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安全和規範的要求,對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承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聯網和資源整合,實現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其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預留聯網接口。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場所、區域改變用途等確需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拆除單位應當在拆除前3日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

第三章:維護與套用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其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屬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其維護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使用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維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雙方應當明確各自權利義務,保證系統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三)定期維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保持圖像畫面清晰,確保系統全天運行,不得無故中斷,如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法律、法規有其他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和違法犯罪行為可疑信息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相關單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或者接入、直接使用相關單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其他有關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第十八條規定,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於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所在單位的證明檔案;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設備的指向方位和範圍;
(二)非法買賣、提供、傳播或者非法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三)刪改、隱匿、破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四)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閱、複製、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使用、安全等情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在維護公共安全、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設定明顯標識的;
(二)設定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植樹或者設定其他設施妨礙已有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圖像採集的;
(三)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提前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的;
(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設備的指向方位和範圍的;
(二)非法買賣、提供、傳播或者非法複製、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的;
(三)刪改、隱匿、破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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