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保護租賃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租賃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位用於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業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館業客房除外。
以小時、以日為租期的租賃房屋,按照旅館業客房治安管理。
第四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實行房屋管理與人口管理相結合,堅持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
第六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房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教育、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條用於租賃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車庫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八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全市租賃房屋治安監管平台,提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水平,並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範化、信息化。
第九條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出租房屋具體地址等居住登記信息,並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可以通過全市租賃房屋治安監管平台線上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線上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條出租人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
出租人通過網際網路渠道發布房源、預定並完成租賃交易的,可以委託網約房平台公司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網約房平台公司應當如實登記租賃房屋信息,及時核驗線上提供服務的房屋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房屋相一致,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居住使用。承租人應當將居住使用人的居住登記信息向公安機關報送。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收到的居住登記信息申報材料,應當及時登記、錄入全市租賃房屋治安監管平台,並不得收取登記費用。
公安機關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報送居住登記信息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式,在辦事視窗、網站公布報送和辦理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支持出租人和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信息化手段報送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二)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並向公安派出所申報;
(三)定期檢查租賃房屋,及時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隱患;
(四)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集中出租房屋給他人居住使用,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張以上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設定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施設備和疏散通道,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或者進行傳銷、賭博、吸毒、賣淫嫖娼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三)發現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四)發現同住人員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並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指導做好治安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制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自治公約。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將租賃房屋管理相關規定納入住宅區管理規約。
社區格線員應當對租賃房屋加強日常檢查,核驗租賃房屋信息;發現未登記或者未申報承租人居住登記信息的,應當及時採集信息並向公安機關報送。
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居住房屋租賃信息的採集和報送等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主動參與租賃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監督,對違反本規定行為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號
《南昌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黃喜忠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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