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大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在2008.01.28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1.28
  • 實施時間:2008.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套用與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採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和場所進行監視和信息記錄的視頻圖像採集、傳輸和存儲系統。
第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遵循總體規劃、統一標準、資源整合、集中管理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和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交通、文化、市政公用、園林、文物、質監、銀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建設、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採取保密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黨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單位,電信、郵政、金融、保險等服務場所,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存放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大型或具備相應規模的旅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超市、倉儲單位、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場所,文化娛樂演出場所、網咖、體育賽事場館,封閉住宅小區,公園、廣場、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城市主幹道和主要交通路口,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站,大型橋樑、隧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等場所和區域;
(四)城市供排水、電力、燃氣、熱力設施,重要水務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礎設施;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地點和區域。
第八條 除前條規定的場所、區域外,其他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場所,根據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自願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九條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旅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設定視頻監控設施、設備。
第十條 城市公共運輸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由公安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該區域設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單位建設、使用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定可以與公安機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監控平台連結的圖像輸出接口。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從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的單位和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過論證的,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技術專家進行方案論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成後,由公安機關委託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系統檢驗;檢驗通過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組織驗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下列資料按照治安保衛工作隸屬關係向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機構備案;沒有明確治安保衛工作隸屬關係的,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機構備案:
(一)設計方案;
(二)契約書;
(三)驗收檔案;
(四)設備的型號、性能、技術參數;
(五)其他有關資料。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 套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逐級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監控平台。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與建設、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單位進行系統連結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全管理、運行維護、應急處理、信息保密、值班監看、崗位技能培訓等制度;
(二)實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全天候不間斷運行。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運行、不得減少視頻圖像信息採集設施數量;
(三)設定專人值班監看,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監控機房;
(四)完整保存原始視頻圖像信息數據資料15日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對查看、調取、複製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人員、內容、時間、用途、批准人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設定廣告牌、架設管線、植樹或者設定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已設定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設施的圖像採集。設定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設施確實無法避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採集設施的,設定單位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管理單位協商解決,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予以協調。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故意隱匿、毀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三)買賣、散發、非法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四)侵入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五)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用途、攝像設備位置和覆蓋範圍;
(六)影響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權查看、調取、複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查看、調取、複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證明檔案;
(三)填寫查看、調取、複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登記表;
(四)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從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經方案論證、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建設而未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單位,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在公共場所設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拆除;屬單位設定的,對單位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個人設定的,對個人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單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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