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成都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成都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於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成都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7/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四川省的戰略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將成都建設成創新載體多元、創新主體活躍、創新能力突出、創新人才集聚、創新環境優越的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引領帶動西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為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重要支撐。
第四條 本市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
市發展改革、經信、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投資促進、國資監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新經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並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本轄區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並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創新投入機制。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加強統籌管理、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創新載體
第九條 本市聚焦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進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西部(成都)科學城建設,打造科技創新主陣地和轉型新動能。
第十條 本市突出主體集中、區域集中、資源集中,著力構建國家科技創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學城、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天府實驗室創新平台體系,提升城市科技創新策源能力。
第十一條 本市著力推進西部(成都)科學城的建設,以成都科學城、新經濟活力區、生命科學創新區、未來科技城、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基地為重要承載區,提升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能力,輻射帶動全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鼓勵西部(成都)科學城在體制機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統計管理、科技成果轉化與股權激勵等方面改革創新,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
第十二條 本市以四川天府新區為主陣地創建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支持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打造學科內涵關聯、空間分布集聚的原始創新集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各類創新平台發展特點相適應的遴選機制、評價標準,並制定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本市圍繞電子信息、生命科學、生態環境等優勢領域,按照國家實驗室標準組建天府實驗室,建設國家實驗室成都基地,打造戰略科技力量。
天府實驗室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加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著力解決影響制約國家發展全局和長遠利益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特色,依託產業功能區,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承載區。
本市在產業功能區建設具有研發設計、創新轉化、場景營造、社區服務等綜合功能的科創空間,建立完善科技創新綜合服務體系,吸引創新創業團隊、企業、創投機構、孵化平台入駐,促進產業創新資源最佳化配置。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參與科創空間建設,圍繞技術創新、產品研發、成果轉化、示範套用推廣等開展項目合作。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高質量發展需要,統籌推進城市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衛星網際網路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智慧型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礎設施,搭建高能級創新平台、高標準公共平台等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數字轉型、智慧型升級、融合創新等服務的現代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和發展,為創新創業個人、團隊和企業提供研發場地、設施以及創業輔導、市場推廣等服務。創新創業載體在房產、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老舊商業設施、閒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用地需求優先予以保障,並統籌保障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用地。
創新產業用地供應政策,對用於融合研發、設計、檢測、中試、新經濟等創新性業態的產業用地,可以按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對用於研發總部、眾創空間、孵化器以及產品創新設計等營利性科研機構和企業項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設計用地管理。
第三章 科技創新主體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九條 本市支持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建立企業技術研發平台,根據市場需求制定創新發展規劃,自主開展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套用。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提供研發資助,落實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創新產品首購等方式,對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所屬國有企業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考核和評價內容。根據國有企業實際,分類確定年度研發投入比例,對國有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為利潤。
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強科研能力,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一流科研院所。
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關規定,享有選人用人、薪酬分配、機構設定、科研立項、經費使用、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本市支持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鼓勵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創新成果轉化,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予以資助,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政策。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的發展,鼓勵其創新服務模式,延伸服務鏈,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中試孵化、檢驗檢測、評價評估、展覽展示、認證認可、技術轉移、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成果轉化等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各類創新主體加強協同創新,建立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和聯合實驗室,聯合開展前沿科技、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產業功能區企業對接平台,收集發布科技創新成果清單和技術創新需求清單,推動形成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用對接合作機制。
第四章 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市圍繞國家戰略部署和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學研究力量布局,實施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和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加強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實現突破,產生顛覆性技術。
支持開展綠色低碳技術研究,加速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強化企業對推動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撐作用,組織實施技術攻關項目,推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和顛覆性技術創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攻關項目組織管理機制。自由探索類研究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開放競爭方式遴選研究人員和團隊;目標導向類研究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擔主體。對非共識類項目,允許承擔主體在原有研究方向不變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改革,通過分割確權、約定權屬比例的方式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對不宜確權分割的可以採取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等方式賦予科研人員十年以上長期使用權。
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監管等機制,對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技術類無形資產實行差別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智慧型製造等重點領域,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的研發創造,實施研發成果轉化套用,培育發展數字經濟、智慧型經濟、綠色經濟、創意經濟、流量經濟、共享經濟等新經濟形態。
本市鼓勵圍繞前沿醫學、人工智慧、區塊鏈、量子通信、氫能等重點領域,推進前沿交叉研發平台建設,開展技術預測和基礎前沿技術、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發展前沿技術和未來產業。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建設工程、重要賽事活動搭建套用場景,面向社會發布技術創新需求清單,增加新技術新產品市場機會,促進新技術推廣套用、新業態衍生髮展和新模式融合創新。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有序推進公共數據開放,鼓勵發展數據流通、挖掘、套用新業態,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西部大開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國家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綜合政策優勢,加強對內對外開放合作,增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輻射帶動效應,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化的科技創新環境建設,推進建設“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區和國際科技轉移中心,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組織和跨國企業在本市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在本市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赴境外建設研發中心等創新平台,促進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人才發展計畫,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流動機制,為科技創新人才提供創新創業條件和平台。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創新能力突出、創新成效顯著的科技創新人才給予重點支持,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給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關規定為科技創新人才提供落戶、住房、醫療、子女入學入園等方面便利。
第三十四條 本市最佳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鼓勵高等院校針對本市科技創新需要開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辦學,開展定向人才培訓,提升人才隊伍建設水平。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政策,編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吸引科技創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對高層次和緊缺人才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實際,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人才評價要素和標準,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不同特點,建立人才分類評價機制。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用人單位完善收入分配機制,體現創新貢獻的價值導向。科研人員的收入應當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財政資金安排的競爭性科研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經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支出,按照有關規定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第三十七條 本市鼓勵科技創新人才在科研事業單位與企業間合理流動。科研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任職,創業和任職經歷可以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員和企業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科研事業單位兼職。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八條 本市加強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為主渠道,覆蓋科技創新全周期的多層次融資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以金融科技手段,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有效提升金融服務科技創新企業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在本市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併購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依法開展投資活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發起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科技項目和早中期、初創期科技企業。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適應創業投資市場化規律的國有股權管理、資產評估和考核激勵制度,對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技術轉移機構實行差異化、周期性滾動考核,綜合評價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商業銀行建立專門的組織、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展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建立科技企業保險理賠快速通道,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支持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形成的底層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支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設立科技創新專板,鼓勵開展科技創新的中小企業發行可轉債。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開發支持科技創新的產品和服務,對面向科技型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提供融資擔保等業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補貼。
第七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勇於創新的社會風尚,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大決策諮詢制度,在編制實施重大規劃、制定出台重要政策、落地布局重大項目前,徵求相關創新主體、智庫以及科技、產業、金融等相關領域的意見。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注重發揮科技創新相關群團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作用,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合力推動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
第四十六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支持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融資、產業化、作價入股、專利標準化等市場化運營模式發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智慧財產權侵權快速查處和維權援助等工作機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第四十七條 本市建立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科研信用信息、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創新主體,在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支持、融資授信、推薦評比獎勵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八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畫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研項目契約,未違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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