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

《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旨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和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創新活力及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

202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共七章五十六條,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
  • 發布機關: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1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
(202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創新活力,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應當堅持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堅持面向科學前沿,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堅持發揮市場對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推動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深度融合;堅持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充分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積極性。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科學編制科技創新規劃,最佳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良好環境。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二章 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
第六條 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資金不低於本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第七條 發揮省自然科學基金的引導作用,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通過與省自然科學基金建立聯合基金等方式,為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提供支持。
擴大省自然科學基金計畫等項目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科技創新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自主安排經費支出、績效支出、填報經費決算。
第八條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九條 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發揮企業家在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的主體,保護各類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
第十條 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建立遵循契約精神、市場目標明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實質性產學研聯盟,在技術攻關、平台建設、成果轉化、人才培育等方面形成創新合力。
省科技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實質性產學研聯盟發展,對實質性產學研聯盟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良好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建設及運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完善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掛帥”機制,以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攻關,引導合作各方依法約定權利和義務。
省、市人民政府通過統籌財政科技專項等資金或者設立科技攻關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揭榜掛帥”科技攻關項目。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共建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以及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博士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台。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創新中心和技術合作平台,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加強科技創新國際交流合作。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以及全球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加強對雛鷹、瞪羚、獨角獸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引育核心技術能力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發揮大企業引領支撐作用,鼓勵領軍企業聯合其他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共性技術平台建設,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第十五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對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十六條 對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考核,應當將技術研發投入、創新能力建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等納入考核範圍。國有企業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投入,考核時視為企業利潤。國有企業科技創新投入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
第十七條 培育和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新型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在標準制定中起主導作用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三章 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建立以成果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完善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採取科技成果折股、智慧財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能人員進行激勵,促進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十一條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第二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轉化收入作為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和報酬。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做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等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各方應當簽訂協定,依法約定股權分配、利潤分配、智慧財產權歸屬等事項。
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或者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共同實施轉化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原則上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股權占比和收益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企業股權占比和收益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科技服務機構股權占比和收益不低於百分之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通過成果轉化依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定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和一定時期固定股權比例,在普通股份之外,設定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包括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其他對公司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的後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股東,以及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在科技企業引進多輪外部融資過程中,鼓勵政府性基金為創始人和骨幹科研人員提供無息或者低息資金,用於認購增持股份。
第二十五條 允許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盈利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提取當年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轉化利潤,用於獎勵核心研發人員、團隊成員以及有重大貢獻的科技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發展。技術交易市場、技術轉移中心等科技服務機構應當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提供研發、智慧財產權、技術檢測、創意設計、技術經紀、科技培訓、科技諮詢與評估、創業風險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技術轉移與推廣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十七條 加大套用場景開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運輸、醫療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綜合能源利用等領域套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提升城市治理的科學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章 創新人才與團隊
第二十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尊重科技人才成長規律,健全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營造包容個性、善待差異、尊重異稟的良好氛圍。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科技人才在居留、落戶、出入境、社會保障、配偶安置、住房、醫療健康、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和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最佳化升級人才計畫,支持用人單位依託科技創新平台培養、引進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促進項目、人才、資金、平台一體化配置。
對入選省級人才計畫的基礎研究人才、產業高端人才和行業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用於科研項目和生活補貼。
第三十條 加強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女性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完善科技人才發現和推薦機制。對科技創新重點領域的青年科技人才,由省級相關人才和項目計畫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退休返聘等集聚人才、智力資源的方式引進創新團隊和人才,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前款規定引進的創新團隊和人才,可以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會保障等關係,對科技人才自帶項目、團隊、技術創辦企業或者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獎勵,用於科研項目和生活補貼。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人員。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市場評價和成果轉化收益可作為重要評價要素。
對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或者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家、高水平科技人才、技術轉移人才,在人才評價、職稱評審中予以適當支持。
第三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人才激勵機制,完善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協定工資、項目工資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對從事基礎性研究、農業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科技人才,可以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比重。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完善職工繼續教育、技術技能培訓、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制度,支持建設職業技能培訓示範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台,暢通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推動職工參加技術創新活動。
第五章 創新生態
第三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營造崇尚科學、鼓勵探索、敢於創新、寬鬆包容的社會風尚。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建立科研時間保障機制,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擴大機構設定、選人用人、科研立項、科研設備採購、經費管理、成果處置、職稱評聘、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八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科研人員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直接費用中除新增單價五十萬元以上的設備費預算總額調增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用的一定比例核定,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可以提高智力密集型項目的間接費用核定比例。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對於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創新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下列獎項的個人或者組織,省政府給予獎勵:
(一)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給予不低於五百萬元獎勵;
(二)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技術發明或者解決關鍵核心技術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並且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者國家科技進步獎的,給予不低於二百萬元獎勵;
(三)獲得國家專利獎的,給予不低於二十萬元獎勵;
(四)在省科技進步獎中設立企業重大創新成果套用獎獎項,按照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強化科技創新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建立科技監督聯合調查和懲戒機制,實施科研誠信績效評估評價。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
第四十三條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有下列科研失信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者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者項目申請書,由第三方代投論文或者修改論文實質內容,提供虛假同行評議專家以及評議意見;
(四)以提供虛假信息、故意誇大科技成果價值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者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畫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技倫理規範;
(六)違反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申報專利或者獎項等研究成果署名以及論文發表規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對前款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撤銷項目並追回財政性資金、取消項目獎勵稱號等申報資格、撤銷已獲得的獎勵榮譽等方式予以處理,並記入科研誠信檔案,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提高維護科技安全的能力,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範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四十五條 實行科技資源共享機制,加強與省外科技資源共享協作,依法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四十六條 發揮科普組織和科普基地作用,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營造熱愛科學、崇尚創新的社會氛圍。對開展科普活動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六章 創新支撐
第四十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
引導全社會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的年均增速不低於百分之七。
第四十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推進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按照下列規定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一)依託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分別落實建設資金;
(二)對批覆的國家實驗室,在建設期內每年分別給予不低於五億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
(三)對批覆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在建設期內每年分別給予不低於五百萬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
(四)對評估成績優秀的省級科技創新平台,分別給予不低於五十萬元的運行經費支持;
(五)對產業技術研究院、中試基地等功能型平台建設,參照本條第四項規定給予支持。
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建立科技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商業銀行開展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投貸聯動等融資業務,服務企業技術創新。支持商業銀行在科技企業聚集地區設立科技支行,為科技企業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
建立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增信服務的作用。
第五十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五十一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
推動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推進以智慧財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
第五十二條 充分發揮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鼓勵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創業型企業發展。鼓勵創業投資、風險投資以及天使投資等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管理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建立跟投機制,並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考核目標以及相應的薪酬水平。
第五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堅持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方向,發展壯大科技企業群體,培育發展新動能,建設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和創新創業生態示範區。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和創新資源配置,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和動態管理機制。
第五十四條 發揮各類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的作用,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以及創業輔導、市場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實現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有效對接。
鼓勵老舊商業設施、閒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
第五十五條 健全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依法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激勵科技創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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