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2016年4月28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的促進行為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自主創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實現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的活動。
第三條 實施自主創新的城市發展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和扶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 市、縣、區(含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促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發展與改革、經濟與信息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農業、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自主創新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自主創新發展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建立自主創新工作協調機制。
自主創新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目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市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財政預算等應當保障自主創新發展的需求。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和自主創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促進自主創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弘揚崇尚科學、尊重創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風尚。第二章 創新活動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主創新活動。
第九條 鼓勵企業獨立或者聯合其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建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創新組織,增加研究開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對新獲批的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給予相應的資金資助。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共性技術開展科技攻關,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工程,解決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對獲得國家或省級重大科技項目立項的,市財政按要求予以資金配套。
第十一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
優先推薦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畫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二條 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用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引導中小微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建立創新戰略合作關係,扶持中小微企業成長壯大。
第十三條 支持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各類孵化器、聯合實驗室、中試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建設,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推動高等學校及科研機構向企業開放研發資源,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技術服務。鼓勵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實習培訓基地。
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共同實施的科學技術項目,優先獲得與產業發展相關的財政性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發揮智慧財產權在建設創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按照規定對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和運用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鼓勵農業新品種引進、選育及配套技術研究,促進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各類中介機構為農業提供科學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鼓勵創辦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科技型企業和科技型農民合作組織。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科學技術社團、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第三章 創新人才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自主創新人才作用。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規劃、計畫,完善人才培養選拔制度。開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加強科研型、套用型、技能型等各類自主創新人才培養,鼓勵、支持全市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自主創新活動。
加強中國小科技教育,開發青少年的創造性思維,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創造活動。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引進人才政策,設立撫順市引進人才專項資金,建立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吸引自主創新型人才到我市開展自主創新活動。
第二十條 制定、實施創新創業團隊和領軍人才計畫。對符合條件並在我市發展創業的國內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給予一定的創業啟動經費、創業貸款貼息、辦公用房補貼和安家費補貼。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籍遷移、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待。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落實國家、省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和改進科學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人員承擔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套用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第四章 創新服務 第二十三條 制定扶持高新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大學科技園、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等各類園區發展的優惠政策,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發揮園區的引領、示範、聚集和輻射作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面向我市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市級科技計畫優先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對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績效突出的單位及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發展規劃,統籌全市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建設,建立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向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機制。
整合各類科學技術資源,建立全市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公開與共享。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科技諮詢服務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建立和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委託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社會公共事務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設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活動。
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培育、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和完善技術經紀人制度、技術市場管理制度,構建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發展環境。
第二十九條 建立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通過引導、激勵、風險分擔等方式鼓勵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領域聚集,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應科技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智慧財產權登記、評估、諮詢和融資推薦等服務。
第三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培育擬上市科技企業,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接受上市前輔導。
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市場實現掛牌上市的科技型企業,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獎勵。第五章 創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
市、縣、區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全市科技研究開發經費應逐年增長,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例應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第三十二條 整合市級各類財政性專項科技資金,分項管理,統籌使用,提高科學技術經費使用效率。
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持以下自主創新活動:
(一)對促進本市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二)為在本市實施的國家級或者省級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提供配套支持;
(三)支持建設科學技術基礎設施、購置科學技術儀器以及建設完善創業孵化器和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開展自主創新活動;
(四)支持科學技術成果的套用轉化、關鍵技術攻關產業化、產學研聯盟、國際科技合作、社會事業、軟科學研究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
(五)支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
(六)支持科學技術普及和自主創新人才培養;
(七)科學技術獎勵;
(八)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九)對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項目予以扶持;
(十)其他與國家、省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自主創新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考核和監督機制,制定科學技術項目管理辦法及評估標準,對科學技術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實施監督管理,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效益。
各級各類科技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由財政按時撥付,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科學技術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改革財政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方式,市人民政府撥付的科技專項資金,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股權投資、後補助、風險補貼等方式,支持智慧財產權創造、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等自主創新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凡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加速折舊。
第三十六條 科技重點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公共投資計畫。
對高新技術企業生產性建設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減免。科研機構科研用房建設工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減免;科研機構改制並遷建的,在本轄區內其原使用國有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逐步擴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規模,大力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科技創新項目、初創期科技企業進行風險投資。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技資金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取消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法人單位申報科學技術項目和科學技術獎勵資格;情節嚴重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財政科學技術經費資助:
(一)採取欺騙手段獲取科學技術項目、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採用剽竊、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自主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情節嚴重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