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為保障本省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科協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科協的行為,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時間:1996年11月30日
  • 內容: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
  • 起施:1997年1月1日
內容全文
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科協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科協的行為,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代表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應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獻身科教興國的偉大事業,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推廣,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科協應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科協應在科學技術工作者中大力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和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重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在全社會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
第六條
科協應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作用,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七條
科協應發揮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學科齊全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人才集中的優勢,開展國內、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和境內外學術團體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科協應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力軍作用,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參與科學技術普及發展規劃與方針政策的制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確定與實施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同級科協開展科學論證和決策諮詢,並聽取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可以接受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的委託,組織或推薦相關科學家、技術專家和學者承擔或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制定與修改等事務。
第十一條
科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建議行為發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科協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省、市、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區,下同)科協應表彰獎勵本團體所聯繫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中的先進模範人物,並從中發現人才、舉薦人才。
第十三條
科協應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管理內部事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和支持科協的工作,為科協發揮作用創造必要的條件;將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當地基本建設和城市建設規劃,並保障其發揮作用;對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類的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給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五條
省、市、縣科協由所屬學會和下一級科協組成。
第十六條
各級科協委員會由本級科協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對所屬同級學會實行領導;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實行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學會辦事機構所在單位應為學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並保持專兼職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的科協是科協的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應為其科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並保持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九條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和農民技術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的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的民眾組織,縣、鄉鎮科協應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縣及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各市、縣應根據中國科協章程和本地區實際建立科協組織,並按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管理,對科協所屬事業單位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協基層組織和各級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應當享受其所在單位同級同類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科協、學會兼職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將其從事科協、學會工作的實績視為本職工作的業績。其行政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與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費、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等專項經費撥款;(二)國內外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四)科協興辦企業、事業所得的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五)資金利息、資產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和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經費單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有所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對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總人口每人平均0.10元的水平。到2000年,全省應達到每人平均0.50元的水平。
第二十五條
科協的經費支出應當主要用於科協章程所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協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合法的有償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科協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基金。科協系統獨立核算的科技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
科協的資產、經費和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協事業投入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違反前款規定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其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予以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科協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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