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遼寧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加強開發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開發區的設立,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審批,第五章 勞動人事管理,第六章 規劃建設與土地開發,第七章 財稅與金融管理,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加強開發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集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及高新技術產品的特定區域。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開發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為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開發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的國家開發區和省開發區。
第四條 開發區主要任務是:加快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搞好引進技術的吸收和創新;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新興產業,加速我省產業結構的最佳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與其他生產要素最佳化組合,推動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條 鼓勵中國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到開發區以各種形式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產業。
第六條 開發區享受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領導。
省科技行政部門歸口管理開發區;開發區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門協助省科技行政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做好開發區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開發區的設立

第八條 設立國家開發區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設立省開發區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
第九條 設立開發區應當報送書面申請,並就下列內容附有關資料:
(一)所在市的科技實力與工業基礎現狀;
(二)所在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三)所在市的投資環境和對外開放條件;
(四)擬建開發區的基礎條件及發展前景;
(五)當地人民政府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規劃和計畫;
(六)其他政治、經濟方面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負責開發區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
第十一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開發區實行管理。
第十二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開發區具體管理制度;
(二)根據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制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畫;
(三)負責進區企業、項目的審批及設立機構的資格審查;
(四)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初審、申報和定期複查;
(五)負責申報開發區內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高新技術攻關計畫及火炬計畫等,並組織實施;
(六)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土地和技術監督等工作;
(七)按規定許可權管理開發區進出口業務,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貿易、投資、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等業務體系;
(八)按規定許可權承辦開發區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負責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逐步完善支撐服務體系;
(九)依法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實行監督管理;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 開發區根據需要設立的工商、稅務、審計、土地、公安等行政管理機構,在開發區管委會和上級行政機關雙重領導下工作。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公開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審批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利用高新技術生產高新產品,提供高新技術勞務的企業。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一)從事一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單純的商業性經營除外)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四)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並且是本企業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不少於職工總數的20%;
(六)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設施;
(七)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10% 以上;
(八)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九)企業的全員勞動生產率、人均利稅率達到全國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三廢”排放量及噪音等環保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十)企業的經營期能達到10年以上。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填寫《遼寧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批表》,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覆。
計畫單列市所屬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本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憑批准認定證書,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或合併、分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須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第二十條 經營期未滿10年的企業終止經營時,應在清理債權債務和財產之前,補交已減免的稅款。

第五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可自行確定內部機構、人員編制、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企業招聘職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契約雙方必須依法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企業的勞動爭議,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必須保障職工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吸引科技管理人員,直接招聘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歸國專業人員到開發區工作。

第六章 規劃建設與土地開發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所在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需要做局部調整的,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統一辦理區內集體土地的徵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轉讓,並報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必須按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期限開發土地。
第三十條 在開發區內從事基本建設工程所需要的各種手續,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辦理並代發有關證件。

第七章 財稅與金融管理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條件成熟的可按區級財政體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出讓土地收入、各項稅收和其他收費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各級財政。出讓土地收入留在市的部分和各項稅收及其他收費收入留在開發區的部分,用於開發建設。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內企業應當在開發區內銀行開設帳戶;設立外匯帳戶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帳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納稅,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向開發區財政、稅務和企業管理等機構報送會計、統計、稅務等報表,並接受監督。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進行定期考核。考核主要內容是:
(一)開發區的發展方向;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開發區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責落實情況;
(四)開發區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情況;
(五)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區內所占比重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
(六)資金投入、人才引進及培訓情況;
(七)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增長速度;
(八)其他有關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開發區管理混亂,經限期整頓後仍無明顯轉變的,其中是國家開發區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降格或取消其國家開發區資格;是省開發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省開發區資格。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定期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報原認定機關批准後,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門對各項工作成績顯著的開發區及其管理工作人員、在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或生產經營中做出貢獻的企業和科技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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