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開發區條例

《遼寧省開發區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1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三十八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開發區條例
  • 發布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十三屆〕第十四號
《遼寧省開發區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11日

條例全文

遼寧省開發區條例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整合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範開發區管理服務,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發揮開發區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示範和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設立整合、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服務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為實現特定發展目標和方向,具有明確管轄邊界和管理範圍,享受特殊政策的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產品加工示範集聚區等具有開發區性質的各類園區。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發展導向的原則,成為踐行新發展理念和培育發展新動能的引領區、打造高水平營商環境和便利創新創業的示範區、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的先行區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生態區。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發展方向,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省發改、科技、商務和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開發區的審查、統籌、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工作。
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推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開展工作,對違法違規問題承擔主體責任。
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加強領導,管理和規範開發區的發展建設,對違法違規問題承擔領導責任。
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區履行監督責任,建立和完善政策執行評估體系和督查督導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或者問責。
第二章 設立整合
第六條 開發區的設立、升級、調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應當符合省開發區發展規劃要求,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未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設立開發區。
第七條 國家級開發區的設立和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或者認定,由符合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認定,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開發區更名、調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的,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並按照有關申報程式報請批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統一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開發區整合工作,避免同質化和低水平,形成有特色、差異化的發展格局。
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根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調區、擴區,對區域鄰近、產業關聯的園區進行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
第九條 被整合的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經濟統計數據,可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協商分成。
第十條 支持符合升級相關規定、具備發展優勢和潛力,對地方經濟社會帶動作用明顯,所在行政區域內尚無省級以上開發區的市、縣園區升級為省級開發區。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健全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並根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對開發區實行動態管理。考核結果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區調區升級、項目資金支持等獎懲機制掛鈎。對長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資困難、開發程度低的開發區,按照相關程式和許可權核減開發區核准面積或者予以降級、撤銷(或者申請撤銷),並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省開發區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區域布局,明確開發區的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未來發展方向。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基礎、產業特點、資源和環境條件,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
省、市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開發區應當根據省、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促進開發區實行“多規合一”,並按照法定程式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開發區應當在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考慮各類公共設施規劃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相銜接,避免重複建設,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最佳化空間開發布局、推進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中的作用,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推動開發區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清潔生產,健全環境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第十五條 開發區應當加快產業結構最佳化,通過最佳化園區功能、強化產業鏈條、扶持重大項目、支持科技研發等措施,主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促進信息技術與製造業結合,支持傳統製造業向高端化轉型。
第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向開發區公布放權目錄。對於暫時未下放的職權,可以通過在開發區設定服務視窗等方式開展工作。
開發區應當編制權責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處罰權改革,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平台建設。
第十七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運營管理機制。
鼓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進行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在現有的開發區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
第十八條 開發區應當依法實施市場準入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第十九條 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開發區內可以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對閒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對符合發展規劃、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開發區,給予用地傾斜支持。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用地應當納入所在市、縣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並依據開發區用地和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項目落地所需建設用地予以優先保障,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給予適度傾斜。在城鄉規劃中統籌安排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先保障開發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合理用地,對科技創新、民生和文化創意等新型產業,給予用地傾斜支持。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提供投資服務。除代管鄉鎮、街道的開發區外,原則上不承擔社會管理職能。
開發區管理機構規格,原則上不能超過所在地區黨政工作部門機構規格。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事權、財權、人權相匹配的原則設定內設機構。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織實施省、市開發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本開發區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審批或者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台;
(五)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六)協調落實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各級人民政府下放的有關許可權;
(九)所在地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與經濟管理和社會投資服務相關職能。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推行“管委會+公司”的運行機制,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投資促進等工作,運營公司負責開發區土地開發、投融資、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實行“檔案封存、員額總控、全員聘任、以崗定薪、績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崗位管理辦法。
鼓勵開發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經同級地方黨委授權,可以賦予開發區中層幹部管理權和核定編制內自主用人權,開發區運營公司人員薪酬比照屬地國有企業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財政實行單獨核算,建立完善的財政管理制度,所編制預算應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開發區應當加強債務管理,提升穩健發展能力。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債務的舉借、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分類建立健全開發區統計體系和報送制度,並對各開發區統計工作進行跟蹤檢查。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開發區作為統計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指定具體部門和專職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要素供給、項目安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持開發區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的建設、立項、審批管理和行政處罰等相關許可權,依法下放到開發區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支持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平台,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支持和服務開發區開展橫向合作,與其他經濟體以合作共建、委託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
鼓勵和服務有條件的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國公司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服務各類國際合作產業園建設。
第三十二條 鼓勵國(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興辦創業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初創科技企業提供創業服務。
鼓勵和服務國(境)內外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開發區興辦大學科技園,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享受國家以及當地配套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人才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培養、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開發區對在開發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安居保障、家屬就學(業)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其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服務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區內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三十六條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類型的園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遼寧省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9年1月起施行。
條例主要就開發區定義範圍和設立整合、規劃發展、管理體制和服務保障等方面工作做出具體規定,力爭通過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規,推動遼寧各類開發區持續、穩定、健康和高質量發展。
在開發區規劃建設方面,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對標《遼寧省開發區(園區)建設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中的整治重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多項條款。同時,條例鼓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進行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在現有的開發區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條例明確,省、市、縣人民政府應在城鄉規劃中,統籌安排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先保障開發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合理用地,對科技創新、民生和文化創意等新型產業,給予用地傾斜支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條例單設“服務保障”章節,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權力下放、創業服務、培養引進高級人才和建立政務服務平台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為創造開發區良好外部環境、進而促進開發區發展,實現科技創新、功能創新、體制創新、培育國際競爭新優勢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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