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經濟開發區條例

1994年10月26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經濟開發區條例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1.25
  • 實施時間:1994.11.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第四章 優惠待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加快撫順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促進撫順市經濟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經遼寧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享有省級許可權範圍內規定的有關開發區政策,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條 開發區按照撫順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遵循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國內經濟技術合作相結合的原則,引進資金,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引進科學管理方式,建成以工業和科技開發為主,第三產業同步協調發展的多功能、外向型、現代化的新區。
第四條 開發區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本區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科研機構,投資興辦第三產業和興建基礎設施。
第五條 開發區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投資經營者可以在開發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開發區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條 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條 撫順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經濟、社會事務及有關行政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開發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報批開發區內的投資及建設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土地的開發與管理;
(五)會同市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和認定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項目;
(六)負責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及房地產的產權交易管理等工作;
(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需列入市城建計畫和市財政支出計畫的,由管委會編報;
(八)編制和組織實施開發區環境保護規劃,按規定許可權監督管理開發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
(九)管理開發區的財政、工商、稅收、國有資產、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工作;
(十)管理開發區的技術、生產資料、建設、商貿、人才、勞務、信息、文化等各種市場;
(十一)按規定許可權管理開發區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十二)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公益事業,負責區內環境衛生、綠化等區容區貌工作;
(十三)徵收和管理開發區有關行政性和事業性收費;
(十四)保障開發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五)在市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設立和調整工作機構;
(十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開發區按照分稅制對區內財政、稅務實行統一管理,徵收的各種稅費,屬於地方享有的列入開發區的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管委會各部門應主動接受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管委會有關部門的指導,支持開發區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在管委會統一協調下,開發區內的公安、司法行政、交通、金融、保險、海關、商檢、防疫等業務工作,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辦理,為投資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務。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獨資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股份制;
(六)補償貿易;
(七)租賃;
(八)中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開發區重點興辦下列產業和項目:
(一)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屬國際先進或國內急需的;
(二)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深加工的;
(三)產品以外銷為主的;
(四)產品能替代進口的;
(五)在市區的企業易地改造的;
(六)與開發區產業結構相適應的第三產業。
第十六條 開發區不得興辦下列企業: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
(三)中國法律、法規不允許的。
第十七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事業,投資者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 經批准興辦的企業事業,必須按規定期限投入資本或動工興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資本或動工興建的,應申請延期;無故拖延的,收回土地使用證書和吊銷工商執照。
第十九條 開發區企業有權依法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制度;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聘用或辭退職工。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法防止環境污染,保證職工在安全、文明、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實行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設定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有關統計報表,並接受管委會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須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的企業終止經營,應按法定程式清算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辦理有關手續後,投資者的資產可以轉讓,外商的資金可以匯出。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中國銀行、國家批准的外匯指定銀行或境內外資銀行開戶,辦理有關外匯事宜。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七條 外商從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的其他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減去財政補貼後剩餘金額的40%的稅款;再投資於開發區內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去財政補貼後的全部剩餘金額。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辦公用品以及其他必要的物料,按規定予以免稅。
第二十九條 在開發區投資的外商或在開發區居住的外籍技職人員,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生活用品入境,經批准,免徵關稅。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建期間,免收土地使用費。自建成投產之日起,免收五年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在開發區興辦的生產性內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經申請批准後,由開發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二條 在開發區登記註冊的高效益、高新技術產業,在其生產工藝過程的總裝或深加工工序建在區內的前提下,其它工序可以在區外進行。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的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同時享受國家、遼寧省和撫順市規定應享受的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經濟組織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撫順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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