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在2010.08.0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8.03
  • 實施時間:2010.09.01
基本情況,正文,

基本情況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業經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公安機關設立城市管理治安機構,專門負責保障城管執法機關正常開展執法工作,查處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活動中發生的治安案件。
規劃、建設、水務、環保、工商、房產、公安交通、國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城管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市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並根據職責許可權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城管執法機關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文明執法。
第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回收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機關不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及監督職責不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而改變。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製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二)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收集違法證據,制止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複製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四)採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五)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託城管執法機關行使。
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城管執法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穿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執法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和要求執法。
第十一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若干罰款規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其中罰款額度最高的一項規定處罰。罰款不得重複處罰。
城管執法機關罰款應當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暫扣、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製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
屬於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建(構)築物,應當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拆除。
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對違法建(構)築物做出限期拆除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因當事人難以確定或其它原因無法送達以及集中成片違法建(構)築物的限期拆除決定,可以採用現場通告形式送達。
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城管執法機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的,應當在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築物7日前、集中成片違法建(構)築物10日前在現場發布通告。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配合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協助配合;需要相關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認定、技術鑑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提供。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與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材料抄送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向政府賠償、補償、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處理結果後,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宣傳教育等方面協助、配合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管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屬於自己職責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於自己職責的,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做出說明或者移送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查處或者移送的情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令其依法查處或者直接組織查處;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查處不當或者違法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市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市政府第83號令、135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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