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已經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以政府令第120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已將《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列入2009年度市政府規章制定計畫項目之一。該辦法對相對集中處罰權範圍、城管執法機關的職權和責任、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城管執法監督等幾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 發布部門:淮南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3月16日
  • 實施日期:2009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公告

《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已經2009年1月1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辦法,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統一組織全市性專項執法活動。

第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決定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部門和組織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城管執法機關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市城管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第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
(二)查閱、調閱、複製、拍攝、錄製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三)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暫扣其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暫扣的工具和物品,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場向當事人開具登記清單,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損壞、丟失,並在開具登記清單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後仍不接受處理的,委託依法設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對易腐爛、易變質、不易保存,或者無法拍賣的工具、物品,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2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變賣。
對違法暫扣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暫扣財物損失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人應當先進行教育,責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城管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有關部門或機構應當在3日內或法定的時限內進行技術鑑定,並書面告知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相關文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相關文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守罰繳分離制度。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向與城管執法機關簽訂執收協定的銀行交納,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監製的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帶統一執法標誌,並保持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範執法。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執法依據和理由。
城管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城管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所屬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本辦法若干規定的,只能按其中最重的一項規定進行罰款,不得重複罰款。但種類不同的處罰除外。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執法程式執法。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經城管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在行政許可證件下發後3日內抄送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及賠償、補償、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後,應當在3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有關部門處理結果通知後,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日內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處理,被移送部門應當在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3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有關行政部門協助、配合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城管執法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對妨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處理。
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得作為民事糾紛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園林、市政、環境保護、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日常監管工作,加強與城管執法機關的工作配合,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實現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與共享。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實施聯合執法,聯合執法由城管執法機關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聯合執法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城管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執法隊伍規範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宣傳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裝備建設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建立完善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迴避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城管執法機關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權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層級監督制度。市城管執法機關發現縣、區城管執法機關的違法執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糾正,或者建議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管執法機關的違法執法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對於申訴或者檢舉,城管執法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主動及時改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城管執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城管執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事項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推行數位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快速反應和應急機制,設立舉報電話,搭建網上投訴平台,並向社會公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外,應當在網上公開發布有關查處事項。

第三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縣、區城管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市城管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城管執法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

城管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擅自改變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實施行政處罰未製作法律文書、使用合法票據的;
(五)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財物的;
(七)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宴請的;
(八)要求當事人承擔非法定義務的;
(九)其他違法執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0日施行的《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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