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技術市場促進條例

第一條 為了鼓勵技術創新,促進技術交易,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技術市場促進條例
  • 目的1:鼓勵技術創新,促進技術交易
  • 目的2: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目的3: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以及相關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技術交易活動,培育、營造技術市場發展環境,引導、促進技術市場發展。
第五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二)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技術契約;
(三)訂立假技術契約;
(四)作虛假宣傳;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進行技術交易以及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依法訂立技術契約,技術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共同約定。
第八條 技術契約實行自願申請認定登記制度。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
第九條 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應當提交完整的書面技術契約文本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技術契約文本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登記。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契約;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同一項技術契約不得重複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再進行登記。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契約,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放技術契約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契約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契約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 技術契約履行後,由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對技術交易額或者技術性收入額進行核定,技術交易當事人或者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四條 技術契約當事人可以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請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在依法設立後30日內持營業執照等有關材料到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備案。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備案後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的賣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術契約的技術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有關人員的酬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屬於職務科學技術成果的,出讓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的有關人員。
第十七條 技術契約買方可以提取實施該項技術新增留利的3%-5%,獎勵為實施技術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認定,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技術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技術交易活動,促進技術市場發展。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社會化、專業化和網路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進和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技術難題,創新技術市場公共服務,實現科技資源共享。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可以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授權承擔者依法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進入技術市場交易。科學技術計畫立項優先支持進入技術市場交易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為技術成果入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智慧財產權轉讓以及有技術參與的併購等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加強對會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行為規範和執業技能培訓等自律性管理,向會員提供技術交易信用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兼職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在成果轉化中作出的貢獻,可以在職稱評定、政府獎勵中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 對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再創新的、符合市科技計畫立項條件的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技術市場管理服務職責、執法依據、辦事程式等向社會公示,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和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欺詐等手段取得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的,由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撤銷技術契約登記證明;已享受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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