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 外文名: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methods of Sheny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 頒布單位:瀋陽市政府
  • 有效性: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中小科技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規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推動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依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 和《瀋陽市科技進步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孵化器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具體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各類科技創業園等形式。
第三條 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的認定工作,並對全市孵化器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諮詢,提供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五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
(一)落實自主創新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創業的局部最佳化環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早期企業,貢獻於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
(二)落實人才強市戰略,以孵化器為載體,以培養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構建並完善創業服務網路,持續培養、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創業領軍人才,吸引海內外科技創業者服務於創新型城市建設。
第六條 鼓勵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者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台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2/3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完善,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諮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方面服務。
(五)管理規範,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六)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到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10家以上)。
(七)累計畢業企業達到10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400個以上的就業崗位(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化企業提供200個以上的就業崗位)。
(八)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者孵化資金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與創業投資、擔保等機構建立正常業務聯繫。
(九)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十)專業孵化器應當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台或者中試平台,並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第八條 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本孵化場地內;
(二)企業在孵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三)企業註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四)企業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5%以上;
(五)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並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七)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八)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者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九條 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中至少二條:
(一)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四)被兼併、收購或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縣(市)、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區、縣(市)、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基本具備條件的申報單位組織專家評審,依據評審意見,將符合條件的單位確認為市級孵化器,並頒發標牌。
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級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二)法人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上年度財務報表;
(三)孵化場地證明材料(採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業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定檔案);
(四)孵化器管理機構設定與職能相關檔案的複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團隊名冊及學位證書的複印件;
(六)孵化器運行管理相關制度的複印件;
(七)孵化器在孵企業名單匯總表(包括:企業名稱、入駐時間、註冊資金、上年度的營業收入、註冊時間、技術領域、所占孵化場地面積、上年度年末職工數、企業負責人學歷等),並提供在孵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八)在孵企業與孵化器簽署的孵化服務協定或者入駐協定複印件;
(九)畢業企業名單(包括:企業名稱、入駐時間、畢業時間、技術領域、畢業時是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等);
(十)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者孵化資金證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說明;
(十一)近2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紹(2-3個);
(十二)如申報專業技術型孵化器,需附上專業技術平台或者專業化中試基地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用途、單價等);
(十三)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以及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科技計畫立項、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應當將孵化器工作納入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體系,依據國家統計局審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綜合情況》報表,對孵化器實行年度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實行審核和動態管理,並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器,考核未達標的責令整改。連續2年未達標則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且此後2年內不予受理市級孵化器申請。
對已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資格的孵化器,自動納入全市孵化器的統計範圍。
第十五條 市級孵化器每年應當向市科技局報送孵化器年度運行報告及統計情況。對重大事項,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當對在孵企業進行動態管理,實行淘汰制度。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指導孵化器行業組織在各孵化器間或者孵化器與中介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的合作與交流,採用信息諮詢、培訓、研討、交流與服務等方式,提高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7年7月2日發布的《瀋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沈科發〔2007〕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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