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專利促進條例
- 時間:2009年11月11日沈
- 地區:瀋陽市
- 相關內容:專利促進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利創造,第三章 專利運用,第四章 專利保護,第五章 專利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利工作。
第四條專利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完善專利管理體系,健全專利執法體制,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成為發明創造和專利套用的主體。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專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並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專利權的產生、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科技資金中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支持專利申請、專利技術轉化、專利引進、專利獎勵、專利維權援助、專利宣傳培訓、專利信息開發、專利中介服務以及其他專利促進工作。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逐年增加。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科技計畫實施評價體系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獲得專利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立項、核准、驗收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擁有專利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認定和核准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圍繞本市主導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進行發明創造,並利用自主專利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獎金支付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少於4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少於1000元。
第十三條評定市人民政府科技進步獎和自然科學領域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應當將取得發明專利權或者完成職務發明作為優先條件。
第三章 專利運用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專利技術在本地的運用和產業化,對擁有自主專利權的科技項目優先在科技計畫中立項。
第十五條 具有自主專利技術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引進並實施專利技術。
鼓勵和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加強產學研合作,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和以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企業。
第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報酬支付方式和數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專利的,應當依法提取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採取多種方式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鼓勵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在本市運用專利權。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鼓勵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到埠外、國(境)外投資或者入股。
第十九條申請政府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供其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未提交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立項。
對政府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應當規定其產出專利的指標。
第二十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在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前以及過程中進行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建立相關專利技術跟蹤制度和管理檔案。
企業、事業單位在重大科技項目的立項、交流、合作和實施前,應當制定專利預警方案,避免發生專利糾紛。
第四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適時向社會公告。
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跨區、縣(市)的專利糾紛。
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侵權舉報投訴制度,鼓勵和支持舉報專利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展覽會、交易會、展示會、推廣會等展會的主辦方,對標註專利標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參展方提供的專利有效證明檔案。未提供的,主辦方應當禁止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單位在發布專利廣告時,應當要求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提供有效的專利證明檔案。未提供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的名義發布廣告。
第五章 專利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鼓勵其設立專利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利管理人員,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完善專利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檢索系統、網上專利展示交易系統等服務平台。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專利代理、專利技術交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單位,應當把專利有關知識作為重要宣傳內容,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獎,對重大發明創造和在本市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以及為促進專利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市獲得中國專利獎的項目給予資金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假材料騙取專利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未提交相關技術專利文獻檢索報告的項目予以立項,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法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以虛假專利文獻檢索報告騙取科學技術經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追回科學技術經費,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辦方未查驗參展方專利有效證明檔案而同意其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未提供有效專利證明檔案,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單位為其發布專利廣告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廣告發布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虛假材料騙取專利獎的,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