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設施服務水平,最佳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對外交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不特定人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外語標識,是指在標誌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上,使用外語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標記。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外語標識設定、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際對外交往中心建設,並提供必要保障。
市政府外事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外事工作職責的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外語標識設定和管理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金融監管、博覽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做好相關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費保障)
市和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將開展外語標識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
第六條(設定原則)
公共場所設定外語標識,應當遵循誰設定、誰負責的原則,符合合法性、規範性、服務性和文明性的要求。
第七條(設定責任)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負責外語標識的設定及維護。
第八條(基本規範)
公共場所標示名稱、提供信息,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
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
第九條(內容規範)
外語標識的內容不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危害國家安全、尊嚴、榮譽或者利益的;
(二)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的;
(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宣揚淫穢、賭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
(五)含有歧視性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公序良俗的。
第十條(譯寫規範)
外語標識的譯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的譯寫規範,以及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和國際慣例。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聘請專業的語言翻譯機構為其外語標識的譯寫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一條(場所規範)
下列公共場所使用規範漢字標示名稱,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應當同時設定外語標識:
(一)民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
(二)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展活動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
(三)國家4A級以上旅遊景區、四星級以上旅遊飯店、三級甲等醫療機構;
(四)應急避難場所;
(五)涉外政務服務視窗;
(六)市政府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定外語標識的其他場所。
第十二條(鼓勵設定)
下列公共場所使用規範漢字標識的,鼓勵同時設定外語標識:
(一)餐飲、娛樂、住宿、購物等商業服務場所;
(二)銀行、郵政、電信機構的營業場所;
(三)公共環衛設施、公共停車場;
(四)國際化社區;
(五)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影劇院、大型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六)其他具有對外交往和服務功能的重要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制定規範)
市政府外事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指引查詢)
市政府外事部門應當建立外語標識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定期收集、整理外語標識譯寫不規範典型案例,對公共場所常用外語標識提出符合規範的譯寫方式,為規範設定、使用外語標識提供參考、指引和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公眾監督)
鼓勵公眾對公共場所外語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公眾可以通過外語標識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專家諮詢)
市政府外事部門應當設立外語標識專家委員會,為外語標識規範設定和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諮詢指導。
外語標識專家委員會的組建、管理及工作規則等由市政府外事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志願服務)
本市鼓勵依法設立的服務國際化語言環境建設的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外語標識方面的志願服務活動。外事、民政等部門應當對依法開展外語標識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指導。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外語標識設定及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處理公眾的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
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業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或者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損壞、脫落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應當督促其改正、修復或者更新。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定是否含有禁止性內容、譯寫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等情形無法確認的,可以諮詢外語標識專家委員會意見。
第十九條(對違反基本規範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單獨使用外語標示名稱、提供信息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對違反內容規範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外語標識內容不規範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譯寫規範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外語標識譯寫不符合相關規範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場所規範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應當設定外語標識而未設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一般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其他管理)
本市廣告、道路指路標誌中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該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不特定人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的場所。該規定所稱外語標識,是指在標誌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上,使用外語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標記。
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明確,公共場所標示名稱、提供信息,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單獨使用外語標示名稱、提供信息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該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
1、外語標識不得含有這些內容
該規定明確,公共場所標示名稱、提供信息,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同時外語標識的譯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的譯寫規範,以及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和國際慣例;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聘請專業的語言翻譯機構為其外語標識的譯寫提供專業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外語標識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尊嚴、榮譽或者利益的;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含有歧視性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公序良俗的。
2、這些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外語標識
該規定明確,下列公共場所使用規範漢字標示名稱,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應當同時設定外語標識,包括民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展活動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國家4A級以上旅遊景區、四星級以上旅遊飯店、三級甲等醫療機構;應急避難場所;涉外政務服務視窗;市政府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定外語標識的其他場所。
另外,下列公共場所使用規範漢字標識的,鼓勵同時設定外語標識,包括餐飲、娛樂、住宿、購物等商業服務場所;銀行、郵政、電信機構的營業場所;公共環衛設施、公共停車場;國際化社區;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影劇院、大型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其他具有對外交往和服務功能的重要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負責外語標識的設定及維護。同時,市政府外事部門應當建立外語標識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定期收集、整理外語標識譯寫不規範典型案例,對公共場所常用外語標識提出符合規範的譯寫方式,為規範設定、使用外語標識提供參考、指引和查詢服務;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範,並向社會公布;應當設立外語標識專家委員會,為外語標識規範設定和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諮詢指導。
3、應當設定而未設定拒不改正的
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違反該規定,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記者在該規定中看到,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業公共場所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損壞、脫落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應當督促其改正、修復或者更新。
單獨使用外語標示名稱、提供信息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外語標識內容不規範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語標識譯寫不符合相關規範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應當設定外語標識而未設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該規定鼓勵公眾對公共場所外語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該規定的情況,公眾可以通過外語標識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外語標識設定及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處理公眾的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定是否含有禁止性內容、譯寫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等情形無法確認的,可以諮詢外語標識專家委員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