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

近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廣州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強調,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定,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

修訂信息,

修訂信息

《規定》強調,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定,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1類公共場所需設定外語標識
  《規定》所稱外語標識,是指在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印刷招貼等各種載體上,使用一種或者多種外國文字告知名稱、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簡介有關內容等信息的標記。
  下列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使用規範漢字標示規定信息,應當同時設定外語標識:(一)本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涉外政務服務視窗;(二)應急避難場所;(三)民用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四)捷運列車、公共汽車電車、渡輪等公共運輸工具;(五)三級醫療機構;(六)公共圖書館,國有的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七)國際化街區、國際人才社區;(八)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議、國際展會等大型國際活動場所;(九)A級以上旅遊景區、三星級及以上旅遊飯店;(十)公共環衛設施;(十一)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定外語標識的其他公共場所。
  此外,鼓勵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內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依照本規定設定外語標識。
  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
  《規定》指出,設定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設定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輔以外國文字譯文。譯寫外語應當符合外語譯寫標準;沒有相關譯寫標準的,應當符合外語通常使用習慣和慣例。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定的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督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處理。建築物內公共場所外語標識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戶外公共場所外語標識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