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0號
《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7月6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20年7月16日
規定全文
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營造良好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語言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不特定人開放、供不特定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外語標識,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設定的標誌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外語標示名稱、方位,提供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標誌物。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規範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監督和管理工作納入城鄉管理,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條 省外事部門具體負責協調和指導外語標識的規範建設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外語標識相關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旅遊文化、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公安、商務、教育、應急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林業、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工作方案及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規範設定和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金融、電力、電信、郵政、供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工作遵守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誰設定、誰運營、誰負責。
第六條 外語標識的內容不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或者利益的;
(二)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的;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的;
(六)含有歧視性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內容。
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同時設定、使用外語標識:
(一)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公共機構的服務視窗;
(二)應急避難場所;
(三)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汽車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等;
(四)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展活動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及活動場所;
(五)外國人聚居區域;
(六)道路、餐館、旅遊景區、酒店、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市民遊客中心、城市綜合公園、公共廣場、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加油(氣)站和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七)省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定外語標識的其他場所。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同時設定外語標識。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行業同時設定多種外語標識。
公共場所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作為標識,但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使用的除外。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包含外語標識設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外語標識作為工程設計和建設內容。
第九條 公共場所標識上的外語譯寫應當適應公共服務領域外語譯寫的實際需要,譯寫外語應當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並符合外語譯寫規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相關譯寫規範標準的,應當符合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和國際慣例。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聘請專業的語言翻譯機構為其外語標識的譯寫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條 外語標識的設定和管理單位應當對其設定的外語標識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外語標識的準確、完好、整潔、清晰。
外語標識發生信息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定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 省外事部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外語標識設定和管理需要提出立項申請,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制定本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範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公布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公眾設定和使用外語標識免費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省外事部門根據需要聘請外語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小組,為設定和使用外語標識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外語譯寫方面的諮詢、指導等專業意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轄區、本行業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設定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修復或者更新:
(一)應當設定外語標識而未設定的;
(二)設定的外語標識不符合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範的;
(三)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的;
(四)外語標識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鼓勵相關教育機構,或者具有相應外語專業知識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定和使用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眾可以通過市民 服務熱線、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設定外語標識而未設定的;
(二)單獨使用外語作為標識的;
(三)設定的外語標識不符合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譯寫規範的;
(四)外語標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出現損壞、脫落,未能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
第十九條 外語標識中屬於公共信息標誌的,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外語標識設定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 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縣、自治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廣告、地名標識中外語標識的設定和使用依據國家關於廣告、地名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背景依據:公共場所標識標牌,是一個地方的“門面”“臉面”,是人們對該地最直接、最直觀的認知,既關係到人們工作、生活的效率和質量,也關聯著一地的文明程度、服務水平以及發展形象。就海南而言,建設當今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需要拓寬視野、對標一流、接軌國際,著力構建國際化的語言環境和工作、生活環境,這其中,推進公共場所外語標識標牌規範建設,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既體現了對在瓊外國人的關懷和尊重,也可有效提升海南的國際化水平,進一步改善海南形象,對高質量高標準建設海南自貿港,有著深刻而重要的積極意義。由於缺乏明確的標準、精細化的管理,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設定外語標識上不夠科學、嚴謹,導致外語標識常常出現語法差錯、語句不順等問題,非但沒能起到外語標識設立的作用,反而貽笑大方,有礙地方形象。在自貿港建設背景下,外語標識的重要性愈加凸顯,需要在加強規範有序管理的基礎上,在全省儘快全面鋪開,而此時《規定》的出台,可謂正逢其時。
目標任務:在完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中傳遞溫情關懷,提升文明素養,開拓國際視野,最佳化發展環境,展現良好形象,讓海南自貿港建設“顏值”與“質感”兼具。
主要內容:《海南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要求,公共服務視窗、應急避難場所等七類公共場所,應當同時設定、使用外語標識。就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問題,專門出台規章制度予以規範,充分反映出該項工作的重要性。此次發布的《規定》,從制度和標準層面明確了外語標識“如何設定、設在哪裡、誰來監管、如何處罰”等問題,為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立作出了具體規範,明確了相關方的責任與義務,可有效規避以往的問題短板,讓外語標識建設更高質量地推進。
執行標準:《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國家標準)及《公共場所標識標牌英文譯寫規範》(海南省地方標準)。
注意事項:公共場所外語標識標牌規範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個責任主體之間的溝通合作、協調配合。相關部門需提高認識,對照《規定》要求,以嚴之又嚴、細之再細的作風,通力合作、科學配置,讓外語標識儘快鋪開,讓自貿港的“門面招牌”更加靚麗、更具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