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區科技創新種子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金牛府辦發〔2003〕12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金牛區科技創新種子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號:金牛府辦發〔2003〕128號
- 施行日期:法自發布之日起
- 解釋單位: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總則,種子資金的來源和用途,組織管理機構及職能,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立項,管理與監督檢查,項目驗收,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和金牛委發[2000]33 號文《關於加強技術創新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施意見》精神,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從2003 年起,設立金牛區科技創新種子資金。根據國家科技經費及科技計畫管理的要求,為規範成都市金牛區科技創新種子資金(以下簡稱“種子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提高政府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種子資金的來源和用途
第二條種子資金來源:種子資金由金牛區科技三項費支持,納入區財政預算安排。2003 年安排250 萬元,以後每年根據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當年財政支出安排情況按一定比例增長。當年結餘的資金滾入下年合併使用。
第三條 種子資金的用途:
(一)對金牛區科技型初創企業的高新技術孵化項目的補助;(二)對高新技術領域,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廣的研發項目的補助;(三)對高校和科研院所與我區企業合作開發科技項目的補助;(四)對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補貼;172(五)對可持續發展示範項目的補助;(六)對我區企業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項目和獲得成都市重大科技專項資助項目的地方資金匹配。
第四條 種子資金資助第三條中第(一)、(二)、(三)、(四)(五)項的項目,實行專家評估、評審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組織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成都市金牛區科技局負責種子資金的年度計畫安排、立項審批、監督驗收等事項,並制訂種子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金牛區科技局成立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負責種子資金項目的審批、驗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管理辦公室負責聘請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論證專家組,並組織項目論證專家組對種子資金受理項目進行評估或評審。
第八條 種子資金的管理接受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監督檢查。
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第九條 種子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種子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成都市及金牛區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技術水平領先。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
4、優先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市場前景好、市場容量大的項目;被國家、省、市資助的且驗收合格的科技攻關計畫待中試的項目;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出口創匯的項目。
(二)種子資金支持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金牛區納稅,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企業經營者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良好的社會信譽,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5、優先支持技術水平高、持續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產品市場和效益前景好的企業;科技人員和海外留學人員攜帶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創辦的企業。
第十條 種子資金支持的方式及額度:
(一)無償資助對第三條中第(一)、(二)、(三)、(四)、(五)項的項目實行無償資助。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10 萬元。
(二)資金匹配
1、對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立項支持的項目實行資金匹配。每個項目的匹配金額按創新基金資助到帳金額的15%以內匹配。
2、對獲得成都市重大科技專項資助的項目實行資金匹配。每個項目的匹配金額按成都市重大科技專項資助金額的30% 以內匹配。
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受理(一)屬第三條中第(一)、(二)、(三)、(四)、(五)項範圍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填寫申請書(由區科技局編制)及相關資料(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財務報表、項目技術證明等材料,特殊行業還需提交行業許可證複印件等)一式五份,報區科技局科技產業發展科。
科技產業發展科按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登記和整理後送金牛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每個企業每年原則上只申報一個項目。
在未完成已立項的項目驗收前,原則上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二)對獲得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由申報單位向區科技局科技產業發展科提交企業與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簽訂的項目契約書和資金銀行進帳單;對獲得成都市重大科技專項資助的項目,需提交企業與市科技局簽訂的項目契約書和資金銀行進帳單。
第十二條 項目評估、評審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聘請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論證專家組,並組織專家組對受理的屬第三條中第(一)、(二)、(三)、(四)、(五)項的項目進行評估或評審,由專家組提出評估或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審核、立項根據專家評估或評審結果,由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綜合平衡,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確定資助項目並予以立項。經審核立項的項目公告一周無異議後,由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並撥款。對申報資金匹配的項目,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查,並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給予撥款資助。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下需緊急立項的項目,可按緊急立項程式進行立項。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為了保證種子資金項目規範、有效地實施,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將依據本辦法和種子資金項目契約書的有關條款對種子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採取定期報表、定期監理和實地抽查三種方式對種子資金項目進行監理。對企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將依據項目契約書的有關條款做出撤銷或中止契約的決定。
對撤銷或中止契約的種子資金項目,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對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承擔單位將種子資金支持剩餘經費如數上交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在項目契約到期時,組織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項目契約的整體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驗收結果:
1)項目如期完成契約目標的通過驗收。
2)項目基本完成契約目標或因客觀原因沒有能夠完成契約目標的同意結題。
3)未能完成契約目標的不通過驗收。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再向區種子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