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研發資金是區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攻關計畫、科技產業化計畫、科技創新體系與環境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用於國家科技項目配套的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為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科技研發資金的安排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的原則,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項目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四條 科技研發資金的使用範圍: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及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及套用推廣、新興產業扶持、科技投融資引導、科技創新環境平台及服務體系建設、與我區經濟發展相關的套用性研究、新產品研製、軟科學研究、科技人才培養以及簡單示範等方面。
第五條 科技研發資金主要支持對象為在洪山區納稅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且項目已列入科技研發資金項目庫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優先支持對洪山區有突出貢獻的納稅大戶和具有較強自主研究開發能力、具備較好科研條件、有重大科技專項、在關鍵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科技成果效益明顯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承擔科普示範任務的基層組織。
第六條 科技研發資金主要採取無償資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支持方式,根據科技項目類別、規模和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如就業及稅收)等給予不同額度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科技研發資金由區財政局、區科技局共同管理,按照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協調配合。
第八條 區財政局負責科技研發資金的資金管理。進行科技研發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審核項目的預期經濟指標和相關資料;組織對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評估;參與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與評審;核批科技研發資金預算;會同區科技局按資金使用計畫進行實地調查後及時辦理撥付手續;監督檢查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配合區科技局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九條 區科技局負責科技研發資金的項目管理。定期發布項目年度指南,提出年度資金預算建議;組織項目的申報及技術方面的評估、評審並提出立項申請;會同區財政局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和計畫管理費預算;會同區財政局下達科技研發資金項目計畫;配合區財政局監督檢查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制定實施計畫,認真組織項目使其按進度實施;落實項目匹配資金,並做到專款專用;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三章 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一條 科技研發資金開支範圍,包括項目研發經費和計畫管理費。
(一)項目研發經費,指科技項目確立後,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1、項目直接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與科技項目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人員費、設備費、修繕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它直接費。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費用及外聘人員費用。列入預算的人員要與科技項目契約書中參加的人員一致。其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科技項目組成員,並在科技項目契約預算表資金來源欄中列示,不得在科技研發資金中重複列支。
設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和自行試製費用。
修繕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用固定資產的安裝費、維護費、修理費等,包括設備包裝、調試及零星土建工程費,以及直接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房屋建築物修繕費、實驗室改裝及設備維修費等。
能源材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要支付的水、電、氣、燃料費、排污費及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中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協作進行研究開發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不包括將科技項目部分研究開發工作委託給外單位所支付的協作研究開發支出。科技項目契約中必須明確註明試驗外協事項。
會議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組織召開諮詢會、論證會、鑑定會等各種會議發生的費用。
差旅費,指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進行的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測試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科技項目組人員必須進行的與國外科技機構合作費、培訓費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費用。
其它直接費,指除上述費用外,包括為科技項目支付專家諮詢費和軟科學項目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稿費以及與科技項目有關的其它直接費用。
2、項目間接費,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組織和支持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科技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包括:實施單位直接為科技項目服務的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的使用或折舊費。項目間接費占科技項目資金總預算的比例不得超過項目資金的5%。
3、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1%)。
(二)計畫管理費,指區級科技主管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技計畫項目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項目庫建設、項目評審(科技和財務)、評估、招標、監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畫管理費由區科技局負責具體管理,區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並按預算分期撥款。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定期通過網路等方式向社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統一進行網上申報,並向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報送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科技研發資金項目庫管理及項目資金預算的有關審批程式:
(一)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共同建立科技研發資金項目庫,做好對項目庫項目的管理工作,並按照年度財力、資金使用範圍、項目資金使用特點等進行合理分配,徵求區經信局、區城鄉統籌局、工業園等相關部門意見後,確定每年列入科技研發資金預算的項目。列入年度科技研發資金預算的項目原則上是從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中遴選。
(二)項目申報單位應認真編寫項目可行性報告,確保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認真編報預算;在申報科技項目的同時,必須提出項目的開始時間、中期時間、完成時間(便於掌握項目的進展與跟蹤),要編制科技項目資金預算(包括資金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資金來源預算應含各種不同渠道的資金,資金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第三章的開支範圍,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三)區科技局負責組織技術專家對科技項目進行技術評審,區財政局負責組織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的實施單位進行財務考核。在聽取技術和財務兩方面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局共同編制年度科技計畫。經分管區長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審定,最後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四)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提前下,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對擬支持項目予以公示,增強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計畫下達、資金撥付與驗收
第十四條 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區財政局下達科技研發資金預算的批覆,區科技局按照科技研發資金預算批覆下達科技研發資金項目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項目資金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如政策性因素需要調整的,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科技項目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與區科技局、財政局三方簽訂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實施項目契約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統一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科技研發資金由國庫直接撥給項目組織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農業項目科技三項費撥到各基層財政所,撥款批次及撥款金額由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局共同確定。區科技局與區財政局共同到項目地考核評審後進行第一批次撥款,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按照簽訂的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對項目驗收後撥付尾款。
第十七條 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共同做好科技項目驗收組織工作,科技項目驗收鑑定委員會(小組)成員應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科技項目完成後,科技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提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申請,同時提交項目專項財務決算報告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
第六章 經費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科技研發資金後,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2006年第41號令)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財務處理。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照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規定,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時,項目承擔單位要辦理項目經費決算,經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財務部門審核後,上報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作為項目驗收或鑑定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二十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或鑑定後的項目結餘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用於補助項目完成單位的科研事業發展支出,嚴禁用於發放獎金和福利支出。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銷的科技項目,在科技主管部門作出中止或撤銷科技項目的決定後一個月內,科技項目實施單位必須作出資金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經科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一併報送區科技局批准,區財政局備案,剩餘的科技三項費應全部上繳區財政,繼續用於安排其它科技計畫項目。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科技項目契約書(必須提出項目的開始時間、中期時間、完成時間)或任務書,嚴格組織實施。區財政局和區科技局負責對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監督,嚴格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承擔單位應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年度終了,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必須向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報送《科技研發資金支出明細表》(表格附後)。
第二十四條 區科技局與區財政局應共同定期檢查科技研發資金項目的實施進度,並實地考察,加強科技研發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考評的結果將作為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科技項目資格審查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科技研發資金執行情況接受人大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研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截留或挪用的資金全部收繳並進行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洪山區科技三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洪政辦〔2010〕9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