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制定了《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pecial fun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jor scientific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of the state (Trial)
- 檔案號:財教[2011]352號
- 發文部門:財政部 科技部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屬於: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時間: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第三章 立 項,第四章 經費管理,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督,第六章 驗收和檔案管理,第七章 成果套用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第八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教[2011]352號
各有關單位: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有關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開發,以提高我國科學儀器設備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裝備水平,支撐科技創新,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包括:
(一)基於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術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開發;
(二)基於已有重大科學儀器設備(裝置)創新成果的工程化開發;
(三)重要通用科學儀器設備(含核心基礎器件)的開發;
(四)其他重要科學儀器設備的開發。
第四條 專項實施以需求為牽引,以套用為導向,推進政產學研用結合,明晰各方權責,突出管理創新,注重實施績效。
第五條 專項以項目方式、分年度實施,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六條 專項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本辦法主要規範中央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及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七條 專項實行試點先行、穩步推開,充分發揮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的組織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八條 科技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當建立查重和協調機制。專項應當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製專項”和“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有效銜接,並加強與相關國家科技計畫等的銜接。
第九條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會同科技部確定試點項目組織部門,並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三)批覆項目預算(包括總預算和年度預算,下同);
(四)會同科技部開展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科技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會同財政部確定試點項目組織部門,並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三)負責專項的總體協調,指導並監督項目組織部門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批覆項目立項、項目綜合驗收、項目成果匯總管理和項目後評估;
(五)負責組織項目預算評審評估,向財政部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開展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六)建立適合本專項特點的專家諮詢評審機制。
第十一條 項目組織部門是指中央有關部門(機構),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科學儀器設備創新和發展工作重點;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的項目申報、實施方案評審論證,擇優限項向科技部推薦項目;
(三)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並組織項目實施;
(四)成立項目監理組,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六)負責項目初步驗收,負責本部門組織項目的成果管理;
(七)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負責項目成果的推廣套用等。
第十二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對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總體目標的實現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用戶、市場、技術及其他配套條件調研和分析基礎上,負責開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組織部門提出項目建議,設計項目實施方案(含技術方案、套用和產業化方案、組織實施方式、經費預算等);
(二)聯合優勢單位共同組建項目團隊,並與項目合作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各方權責;
(三)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落實項目配套條件和措施,確保項目各項任務和總體目標的完成;
(四)建立激勵和評價機制,調動項目團隊成員積極性,促進項目有效實施;
(五)組織用戶代表成立用戶委員會,參與專項成果的套用方法開發、套用示範和推廣套用等工作;
(七)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及時向項目組織部門報告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八)接受科技部、財政部、項目組織部門、項目監理組等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確定的支持範圍;
(二)國內外需求迫切,且相關理論、方法或技術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三)擁有本領域的核心關鍵人才,且具有相關理論研究、設計、工程工藝、系統集成、套用研究以及產業化研究等相關方面結構合理的人員隊伍;
(四)項目設計的運行機制良好,目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實施方案可行。產學研用結合緊密,具有明確的成果套用單位和良好的市場套用前景,推廣套用和產業化措施明確可行。
第十四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
(二)熟悉國內外相關行業領域發展趨勢,具有長期積累和明顯的技術與人才優勢;
(三)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和較強的資源統籌協調能力,能充分調動國內外有關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資源開展相關工作;
(四)在前期相關的科學儀器設備自主創新方面已取得重要進展和突破,相關工作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
項目牽頭單位的確定,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的總體部署,並結合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科學儀器設備開發的基礎和能力,確定試點項目組織部門及其項目推薦數量。
第十六條 被確定為試點的項目組織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工作。
項目牽頭單位聯合優勢技術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現實需求且具有廣泛套用前景的項目,並編制實施方案,經過初步論證後,報項目組織部門。
項目組織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及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論證,按照規定的項目推薦數量擇優向科技部推薦項目(含實施方案)。項目組織部門在具備條件時,應當積極採取網路視頻評審等方式,促進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七條 科技部將項目組織部門推薦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庫,並結合國家科技創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從備選項目庫中擇優遴選項目,形成年度立項項目初步意見,並通知項目組織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組織部門根據立項初步意見和預算編制要求,組織項目牽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申請書,審核後報科技部。
科技部組織項目預算評審評估,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部批覆項目預算;科技部批覆項目立項;科技部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將項目預算下達至項目牽頭單位,並抄送項目組織部門;項目組織部門根據批覆組織起草項目任務書(含經費預算),經科技部審核後,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
項目實施起始時間以預算下達時間為準。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標明確、突出重點,權責清晰、規範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及其他費用等。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二條直接費用中的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團隊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預算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和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
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專家諮詢費的開支標準為: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專家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項目經費原則上不列支設備購置費,鼓勵共享、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第二十三條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並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其中績效支出,應當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間接費用由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並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化間接費用的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統籌安排績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績效水平。
第二十四條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預算編制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其他資金包括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企業為項目牽頭單位的項目,企業投入的資金應當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0%。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項目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項目下設多個任務的,應當同時編制各任務經費預算。
(四)項目預算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匯總編制。
第二十五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項目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後報經科技部、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在目標與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和其他費用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報項目總體組同意後,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科技部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核撥合作單位經費,並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定期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逐步建立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未完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故中止(含未通過綜合驗收),項目牽頭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項目組織部門,由項目組織部門進行清查處理並報科技部備案,結餘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牽頭單位對項目負責,合作單位對所承擔的任務負責。
第三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組建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任組長,項目組織部門相關人員、合作單位相關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主要人員組成的項目總體組,具體負責項目和任務執行的協調工作、研究解決項目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組建項目技術專家組和項目用戶委員會,對項目的技術開發和成果套用提供諮詢。
第三十二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規範從圖紙設計、材料選擇、部件加工到工藝安裝等各環節管理,形成完整齊全的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當達到科學儀器設備成果能夠複製、生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組織部門建立由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和用戶代表組成項目監理組,對項目的運行機制、保障條件、實施進度、經費使用、檔案管理和成果套用等進行全過程監督,並定期向項目組織部門提交監理活動報告,如發現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項目組織部門報告。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項目監理組提供有關材料,積極配合項目監理組工作。
科技部根據管理需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四條 實行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組織部門按年度向科技部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出現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技術、市場需求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承諾的配套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三)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四)項目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五)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六)其他導致不能完成項目有關目標和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涉及科技部立項批覆確定的內容調整及項目撤銷等重大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向項目組織部門提出申請,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後報科技部審批。其他重大調整,由項目組織部門按程式審批。
第三十七條 項目組織部門、科技部對相關人員和單位在立項、項目執行、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各環節中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並作為項目管理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驗收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組織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初步驗收工作。驗收材料包括相關技術檔案、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
鼓勵項目組織部門在初步驗收工作中增加科學儀器設備成果的質量評價環節。
第三十九條 項目完成6個月內,在項目初步驗收基礎上,項目牽頭單位提出項目綜合驗收申請,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後,報請科技部綜合驗收。
第四十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組開展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工作包括財務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部分。根據項目的完成情況,綜合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四)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五)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准,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第四十一條 在項目綜合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科技部將綜合驗收結果通知項目組織部門。
未通過綜合驗收的,項目組織部門應當在接到科技部通知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並再次提出綜合驗收申請。仍未通過綜合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和要求總結分析,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承擔本專項項目。
第四十二條 項目通過綜合驗收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使用專項資金購置和試製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資金購置和試製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織部門對項目的組織管理情況及其所組織項目的執行情況,將作為科技部、財政部對試點項目組織部門進行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將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檔、文字資料、聲像資料、照片、圖表、數據信息等檔案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並經項目組織部門及時報送科技部存檔。屬於保密項目的,嚴格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科技部建立統一的專項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促進項目交流合作與成果共享。在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立項、項目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成果共享與套用。
第七章 成果套用和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綜合驗收後,項目組織部門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與套用單位和相關企業密切合作,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強成果的套用,提高市場占有率,推動成果轉化或技術轉移。成果套用推廣或技術轉移方案應當報科技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綜合驗收後三年內,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經項目組織部門向科技部報送項目成果使用年度報告,包括產業化、市場占有率、用戶使用情況以及開放共享情況等。在此基礎上,科技部對項目成果套用狀況和效益開展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後續立項和選擇承擔單位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應當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3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項目產生的核心技術、關鍵部件、工程工藝、套用方法和科學儀器設備整機等重要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應當首先在境內使用,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批准。
第五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事先簽署協定明確任務分工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管理、運用及其利益分配。
第五十一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科學儀器設備產品、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等,均應當標註“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資助”字樣和項目批准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科技部、財政部適時選擇工作基礎好、示範性強的地區納入專項試點範圍。試點地區範圍內,項目牽頭單位是試點項目組織部門所屬單位的,項目由試點項目組織部門推薦;項目牽頭單位是地方單位(企業)的,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推薦。項目組織管理按照本辦法相應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