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科學技術資金投入與管理規定
- 外文名:Guasnliguid
- 時間:2005年
- 作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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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2005年12月 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加強科學技術資金管理,提高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學技術資金(以下簡稱科技資金)包括:
(一)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財政科技資金;
(二)企業建立的技術開發資金;
(三)科技開發貸款;
(四)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科技資金;
(五)其它科技資金。
第三條 科技資金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科學普及、科技計畫的實施以及相關科技活動。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對科技資金的投入,加強對科技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技資金投入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與綜合協調,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資金投入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區財政每年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市科技三項費用應當占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1.5%以上,縣、區科技三項費用應當占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1.1%以上。
第七條 企業應當從銷售收入中提取經費建立科技開發資金。高新技術企業提取比例不得低於5%,大型工業企業、科技先導型企業和建立省級以上技術中心的企業不得低於3%,其它工業企業不得低於2%。
第八條 政府鼓勵工業企業增加科技資金投入。
工業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的費用在管理費中據實列支,其中技術開發費當年增加在10%以上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
工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當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第九條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多種形式籌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
第十條 鼓勵國內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科技資金。捐贈數額較大的,可以根據捐贈人意願並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以捐贈人名義設立科技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財政科技資金的使用計畫分別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用於農業方面的科技三項費用應不少於年度使用計畫總額的30%。
第十二條 科技三項費用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共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的研發活動;
(二)高新技術、中試、新產品研製和開發;
(三)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及產業化;
(四)各類公共技術平台,科技創業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
科技三項費用應當根據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分期分批投放。
科技三項費用應當採取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的形式使用。
第十四條 企業建立的技術開發資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科技開發貸款、國內國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的科技資金以及其他科技資金的使用,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編報項目預算,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落實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國家(地方)產業政策和屬於落後技術的項目,不得投入科技資金。
第十八條 經審定的科技計畫項目,實行項目契約制、項目管理責任制和項目承擔人負責制。
第十九條 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應當分項目設立科技資金專帳,獨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資金應當分別核算。
第二十條 科技計畫項目完成後,承擔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作出經費決算,並隨同項目總結材料上報項目下達單位。經費決算報告作為項目驗收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科技計畫項目因故停止實施,承擔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清理帳目,凍結剩餘資金。剩餘經費和用項目撥款購置的物資、設備,由資金投入單位收回。
第二十二條 財政科技資金使用計畫經審核批准後,承擔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計畫實施,並接受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完善科技資金財政管理和統計制度。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項科技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籌集、使用、管理科技資金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不按審定的用途使用科技經費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關行政部門有權終止其使用科技資金。
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財政科技資金的,由科技項目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回科技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由科技項目管理部門會同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對該單位處以財政科技資金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科技資金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科技資金重大損失或者挪用、剋扣、截留科技資金的,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2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