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發展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科技發展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湖南省科技發展計畫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國發[2014]64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省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科技發展計畫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支持、講求績效,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切實提高專項資金績效水平。
第四條根據科技創新規律和科技計畫類別特點,專項資金綜合採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風險補償、創投引導、績效獎勵等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應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全過程面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支持類別與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按自然科學基金、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畫、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創新平台與人才專項等五類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進行分類支持。具體如下:
(一)自然科學基金。主要支持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類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學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我省源頭創新能力。原則上主要採取事前資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專項。主要支持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支持我省重大產業發展、重大民生建設和重大社會需求的重大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強化頂層設計,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原則採取事前資助、事後補助和股權投入等方式。
(三)重點研發計畫。主要支持針對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凝練形成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項目。原則上採取事前資助、事後補助方式。
(四)技術創新引導專項。主要支持通過風險補償、事後補助和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
(五)創新平台與人才專項。主要支持科技創新平台(基地)建設和運營服務,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高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支持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引進、培養,進一步最佳化科技人才資源布局。原則上主要採取事後補助方式。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七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科技計畫項目的不同類別,於每年第3季度前分別編制和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第八條項目申報按歸口和屬地管理原則申報。
中央在湘單位、省屬單位項目由在湘一級單位和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申報。
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經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後,聯合行文推薦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中央在湘單位,省直主管部門,市州、省直管縣(市)科技局應對經其審查並推薦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企業;
(二)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基本技術裝備和配套資金能力;
(三)涉及動物實驗、安全及環保等有關特殊要求的科研項目,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質;
(四)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
第十條項目申報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所申報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二)具有所申報項目所需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科研團隊;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無不良記錄;
(四)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於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按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提交採取紙質申報材料與網上線上申報資料結合的方式。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必須保證所申報項目資料真實、合法、完整、有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由科技計畫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受理並納入項目庫,獲批立項的項目分批統一出庫,3年未出庫立項的項目自動淘汰,嚴禁庫外立項。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初審,初審內容包括項目內容是否真實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具體、申報資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項目是否存在多頭或重複申報等。
第十四條對形式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考察。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點、年度資金預算,結合專家評審意見、考察情況等,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並按要求進行公示。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照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項目專項資金,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時撥付。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所有項目資金在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60日內正式下達。省科技廳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及時簽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
第十七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或相關單位在收到專項資金檔案後,應當將資金及時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並按照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嚴格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做到專款專用。凡涉及到政府採購、招投標等事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嚴格按預算執行。如果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等相關檔案執行,其中項目預算總額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合作單位調整等重大調整事項,應當及時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辦理調整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規範科研項目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科學界定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範圍,各類科技計畫專項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項目單位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實際支出合理列支勞務費,將項目臨聘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範疇。同時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項目實施中發生的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的總額。
第二十一條完善間接經費和管理費用管理,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項目,間接費用的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的信用等級掛鈎,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實行“公務卡”結算的單位承擔科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必須嚴格執行“公務卡”結算相關規定;未實行“公務卡”結算的單位和企業,上述支出也必須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期內的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實施期滿後,通過結題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餘資金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並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使用情況;項目終止實施、撤消變更、未通過結題驗收、整改後才通過結題驗收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採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牽頭組織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對申報單位、科研人員、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項目評審立項環節的參與主體實行信用評價和記錄,並按信用等級分類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按實際情況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或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資金使用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於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並追回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類專項資金管理根據財政科技經費改革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結合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類別、特點和支持方式,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設定年限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動終止;到期後確需延續的,在對專項資金重新進行績效評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的《湖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原2009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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