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商務廳於2010年5月研究制定下發,目的在於規範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管理,促進外經貿事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五月十日
印發通知,辦法原文,

印發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省直有關企業: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的精神,我們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反映。原《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 [2008]6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辦法原文

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管理,促進我省外經貿事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18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來源為:
(一)中央安排的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省外貿出口發展資金;
(三)其它來源。
第三條 省外經貿發展資金屬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無償資助。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
第四條 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開放戰略,促進我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規則和國際習慣;
(三)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開、公正、規範、科學運作原則。
第五條 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我省外貿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自主創新,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二)引導進出口商品結構調整,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支持擴大農產品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2、支持企業參加鼓勵類國際性商品會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3、支持出口基地建設;
4、支持出口信用保險
5、支持設立境外公共銷售平台。
(三)支持承接國際產業梯度轉移,推動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快速發展。
(四)支持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支持貿易便利化環境建設,構建符合WTO原則的市場競爭環境。對服務於進出口的公共技術平台建設給予支持;
(六)支持外經貿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搭建貿易促進信息平台。 對我省自主出口品牌進行公共宣傳和推介給予支持。
(七)支持外經貿重點課題研究、業務培訓。
(八)支持省本級開展促進外經貿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經費及其他有利於促進外經貿改革和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六條 省商務廳負責確定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重點,提出資金使用計畫;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外經貿發展資金資金使用計畫,撥付資金。
第七條 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申請單位必須一致,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健全的財務機構及財務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實施該項目的專業人員和實施條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網上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
(一)對各企業申報的省外經貿發展資金,在每年5月進行集中審批。
(二)各市州、省直管縣市企業申請使用省外經貿發展資金,應按管理辦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匯總後,聯合行文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報送申請,同時抄報市州商務局和財政局備案;省直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交申請。
(三)省商務廳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後,由省財政廳進行複審。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撥付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各申請資金單位;省直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到省直單位。
第九條 除與中央財政支持項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關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在省外經貿發展資金中給予支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根據需要可聘請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的重大項目進行諮詢、評估、論證和項目審計。
第十一條 各級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做好項目申請材料審查和資金撥付管理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發生截留、挪用、虛報、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除追回有關資金並取消其以後三年該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外,還應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拒不接受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檢查監督的,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應責令其改正,財政部門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如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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