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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財教〔2023〕12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科技局、統計局、稅務局:
為全面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強化對企業研發的政策支持,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結合我省企業研發財政獎補工作實際,我們對《湖南省支持企業研發財政獎補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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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規劃—湖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湘政發〔2021〕1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先進制造業供應鏈配套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支持有色金屬資源綜合循環利用產業延鏈強鏈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4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行動計畫>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13號)精神,強化對企業研發的政策支持,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研發財政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引導和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後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準備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或企業內部權力機構的決議,在研發項目實際開展前或研究開發過程中提前安排專門用於內部研發項目支出的資金。企業可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按上年度銷售收入、可供分配的稅後利潤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選擇不同的方法計提研發準備金。
研發準備金制度是指企業規範研發準備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項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實施企業研發財政獎補政策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操作的原則,引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願進行獎補申報。
第二章 獎補對象、依據和標準
第六條 企業申報條件。申報研發財政獎補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湖南省內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建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業。
(2)企業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並已在科技部門完成備案,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3)企業前兩個年度均已按要求在當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4)納統企業已按照《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及時報送《企業研發活動統計報表》。
(5)企業無財政資金使用違法、違規以及其他誠信失信行為。
第七條 獎補標準。依據企業較上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類給予補助。
(1)對列入省重點高新技術領域或獎補年度核定實施《先進制造業關鍵配套產品工程化攻關清單》內產品研發的企業,按其較上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增量部分的12%給予補助;其他企業按其較上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增量部分的8%給予補助。
(2)滿足建有國家級研發平台(包括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彙算清繳地在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彙算清繳地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個條件之一的單家企業補助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企業單家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
(3)經核定補助額不足20萬元的,省財政不予以補助。
第八條 獎補依據。以企業前兩個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為獎補測算基數,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核算。
(1)首次申報企業以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2)連續獲得研發財政獎補的企業,前一年測算基數按上一年度核定的研發費用數額確定。
(3)未連續獲得研發財政獎補的企業,在最近一年獲得獎補核定的研發費用數額和本年度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中取較高者為前一年測算基數。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省級相關部門職責。省級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政策指導、監督評價等統籌組織協調工作。
(1)省財政廳負責獎補資金預算管理,組織並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落實獎補資金政策;會同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對獎補資金安排進行程式性審核,會同省科技廳下達獎補資金,並按規定撥付資金;負責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重點績效評價等。
(2)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全省企業研發財政獎補工作的申報、審核、擬定資金安排方案和監督管理等;指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並組織備案工作,督促企業按政策規定使用獎補資金;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相關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3)省稅務局負責提供申報獎補企業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金額等相關數據。
(4)省統計局負責審核申報企業是否按照《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填報研發統計年報報表。
第十條 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職責。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負責獎補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是數據審核、資金撥付管理等工作的執行主體。
(1)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申請材料的初審及匯總上報工作;及時按規定撥付獎補資金;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獎補資金財政監督檢查。
(2)市州、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企業研發獎補申報工作,審核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情況。牽頭審核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將審核情況匯總上報上一級科技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通知要求負責審核企業研發財政獎補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3)市州、縣市區稅務部門負責屬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貫徹落實。
(4)市州、縣市區統計部門負責審核企業研發費用報統情況。
第四章 申報和審核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發布申報通知。省科技廳發布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通知,並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統計局聯合發布研發財政獎補資金申報通知。
第十二條 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企業根據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提交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及相關佐證材料,經縣市兩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企業根據研發財政獎補資金申報通知要求,按照屬地原則和規定時間要求,在系統中選擇屬地科技主管部門,如實填報《湖南省支持企業研發財政獎補資金申報表》及提交相關佐證材料。中央駐湘企業及省屬企業直接向其註冊地科技主管部門申報。企業未按照規定申報的視同放棄獎補。
第十四條 受理初審。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所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研發獎補資金申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對審核未通過的企業在網上退回並說明原因,並將審核結果聯契約級財政部門行文上報市州科技、財政部門。單獨設有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的產業園區可受理、審核材料,並上報市州科技、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複審上報。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匯總所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推薦的研發獎補資金申請企業名單,牽頭會各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審核結果聯合行文上報省科技、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覆核形成擬獎補名單。省科技廳匯總上報的材料數據,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相關核查,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統計局核定擬獎補的企業名單及金額。
第十七條 公示及資金下達。擬獎補的企業名單及金額經部門聯席會議審議、省科技廳黨組會審定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結束後,由省科技廳將公示後的結果函告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程式下達獎補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監管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要求。獎補資金由企業統籌用於開展後續研發活動,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確保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獎補資金使用範圍可由企業結合實際確定,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可按照企業科研和財務管理規定給予獎勵,直接發放給個人,最高不超過獎補資金的30%。企業應按照省科技廳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線上填報獎補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實施企業信用承諾制度。各企業應如實填報研發經費等數據,對數據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並承擔相應責任。企業應自覺接受財政、科技、稅務、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企業獲得獎補資金後,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發生變化或原企業相關資質被取消,導致應享受獎補資金減少的,應及時告知屬地縣級科技、財政主管部門,並將減少的獎補資金主動退回省財政。
第二十條 財政、科技、稅務、審計、統計等部門對獲得獎補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以下情況視為違規行為:
(1)為獲得獎補資金,虛假變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
(2)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發生變化,導致應享受獎補資金減少的部分,未及時退回國庫。
(3)違反規定使用獎補資金。
(4)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獎補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並追回違法違規當年度已獲得的獎補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科技、稅務、統計等部門涉及獎補資金管理事項的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由有管轄權的機關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適時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科技、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應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報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及時解決獎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同一企業符合《湖南省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中企業研發獎補以及其他多項獎補政策的,按最高獎補金額給予獎勵,不重複進行獎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企業2022年至2025年較上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有增量的,分別於次年申報獎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