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大竹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大竹縣2016年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機構:大竹縣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6年6月23日
  • 檔案類別:竹府發〔2016〕12號
大竹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和監管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政府擁有該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新建、擴建、改建或購置項目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具體包括使用下列資金的項目:
(一)各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
(三)國債補助資金和轉貸資金;
(四)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資金;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七)向各類金融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融資資金;
(八)其他政府性資金。
以國家資源或資產對外合作項目、政府承諾回購項目以及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資源合作、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
第四條 政府性投資適用於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主要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等。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充分利用社會資金建設。
第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履行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相關環節,不得隨意進行簡化、合併。
第六條 縣級各有關部門分別按職能職責做好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節能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招標(比選)的核准(備案),編制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監督檢查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並向縣政府報告。
(二)縣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包括對年度預算、工程量清單、資金來源、預算控制價、結算評審、用款計畫等進行管理。
(三)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的審查批覆,並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四)縣審計局負責對項目竣工決算(結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五)縣監察局負責對縣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六)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對重大項目建設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七)縣委維穩辦負責對重大項目建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進行審查。
(八)縣重大項目稽察辦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進行稽察。
(九)縣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加強管理。
第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第二章 項目決策與審批
第八條 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按照以下許可權決策:
(一)政府投資在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下同)的項目,由縣政府分管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副縣長、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和縣長審定;
(二)政府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下同)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500萬元以上項目,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提交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三)超越縣級審批許可權的項目,經縣政府常務會審定後按規定程式上報有關機關審定。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編報與批覆。項目業主應在縣政府同意該項目立項後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並附相關檔案資料向縣發展改革局申請立項批覆(項目建議書批覆)。項目建議書批覆是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批覆等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與批覆。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業主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批覆等法定審批前置要件向縣發展改革局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縣發展改革局應委託諮詢評估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諮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應充分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必要時依法組織聽證。重大項目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必須出具除政府性資金以外的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來源未落實的,不予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縣發展改革局在要件齊全的情況下,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請決策。縣發展改革局根據決策意見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是確定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辦理正式用地、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報與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業主應按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縣發改局申請審查批覆。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發展改革局委託相應資質的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查並聯合批覆。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初步設計方案,縣發展改革局審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是投資安排和資金下達的依據,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
項目概算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概算總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估算投資。對超過已批准估算10%及以上的或項目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內容、工藝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須重新報批。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國家規定允許的原因導致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需報審批機關申請調整。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編報與批覆。初步設計批覆後,項目業主應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按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編制工程預算,並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圖設計批覆;向縣財政局申請預算審核,審核結果作為該項目招投標的最高限價。對基本要件發生改變、預算超過概算10%以上或金額超過2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項目施工許可和建設用地批准手續。按照相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受理。
第三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原則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擔任項目法人(項目業主)。不宜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由縣政府指定項目業主,具體負責項目建設實施,建成後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年度投資計畫管理。每年四季度,項目主管部門向縣發展改革局提出下年度項目投資計畫建議申請,並同時抄送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局在會商縣財政局後,提出下年度項目投資計畫建議,報縣委、縣政府審批後作為來年項目實施的依據。爭取國家、省投資的項目,若需縣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報縣政府同意後方能上報,並將其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法律法規。禁止將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拆分,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對不能滿足招標時間要求的搶險救災工程,按照《大竹縣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竹府發〔2014〕9號)執行。招標檔案(契約)約定的工程進度款撥付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達到比選或招標標準的契約草案須經項目主管部門、縣發改、財政、審計、政府法制等部門審查,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契約草案由縣政府分管該項目主管部門的副縣長審查同意後簽訂,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的契約草案由縣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簽訂,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契約草案經縣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並提交縣委常委會審定後簽訂。簽訂後的契約須報該項目主管部門、縣發改、財政、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項目業主需在中標人提供投標檔案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後才能簽訂契約,至主體工程完工後才能退還。
第十九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控制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嚴格工程變更審批。若工程建設需增(減)工程量的,由施工單位申報,監理單位和項目業主單位核實後,由該項目主管部門填報《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量增(減)審批表》,報經縣政府分管該項目主管部門的副縣長、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和縣長同意進行實地查驗後,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縣發改、財政、審計以及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業主單位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實地查驗,在縣級相關部門確認需增(減)的前提下,專業技術人員提出增(減)工程量的具體方案,根據工程量增(減)估算金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批後方可實施。變更工程的施工,增加部分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由原中標人承建外,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選擇施工隊伍。凡增(減)工程量的必須按照第八條規定簽訂補充契約。
第二十一條 工程確需變更設計但不增加投資,經原設計單位審核同意後,由項目業主報該項目主管部門及縣發改、財政、審計部門備案。工程設計施工圖中已設計有的工程內容,若在施工中發現工程量清單丟漏項或少計工程量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批。
第二十二條 材料價格風險及人工費調整。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材料價格風險的範圍和幅度,調整方法按《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規範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定>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執行。計價定額的人工費調整,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滑坡、暴雨、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原因造成工程變更的,報政府分管該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同意後,由該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縣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現場商定處理方案,立即組織實施,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批。
第二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資金預算管理。
(一)資金預算。對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政府性投資項目,該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十二月將下年投資預算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項目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概算投資及建設資金來源等內容進行審核,編制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預算按程式報批。對未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開工建設。確需開工建設的,當年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特殊情況,按規定報批後可追加預算。政府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應納入資金預算。
(二)資金管理。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建立項目基建專帳。實行專帳核算、專人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資金撥付。項目業主根據工程進度和契約約定,分次提出用款計畫,縣財政局和該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工程建設進度後按契約約定實行分期撥付。工程未進行決算審計或未進行結算評審時,撥付工程款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80%。縣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在撥付工程款時,應按規定預留投資總額5%-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後再清算。
經相關部門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局或該項目主管部門有權暫停、拒撥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
1.應進行招投標等方式而未進行招投標等方式的;
2.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
3.工程計量不實或尚在核實中的工程資金;
4.建設單位擅自增加投資預算的;
5.未按程式報批擅自變更計量單價的;
6.施工單位不履行契約或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
7.施工計量標段劃分及建設內容不清,需要查實的;
8.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
9.不具備開工條件,擅自建設的。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竣工決算制度。政府性投資項目交工驗收或者試運行期滿三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或者工程結算審計,審計機關原則上應在資料備齊後三個月內出具審計結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對政府性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有計畫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對政府投資建設領域的特定事項,可以由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二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隱蔽工程、單項工程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成的項目,項目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項目質量驗收由項目業主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部門參與,對項目質量負責;項目綜合驗收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環保、審計、消防、檔案等部門分別出具驗收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需辦理產權登記的,項目業主應於竣工驗收合格、辦理相關權屬證明後及時向縣國資辦辦理產權登記,並報財政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應實行後評價和績效評價管理。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重大政府性投資項目後評價,縣財政局負責組織重大政府性投資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縣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性投資項目社會監督制度,設定並公開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審查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強令或者授意項目業主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政府性投資重大損失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項目實施或暫停資金撥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二)未依法實行招標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未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單位、招標代理、諮詢評估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發展改革局或者有關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接政府性投資項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評估弄虛作假、依據不足、結論錯誤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的;
(三)不履行監理職責的;
(四)不遵守招標代理、代建規定的;
(五)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政府性投資項目中,對嚴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審減數額較大(審減率達到20%以上)、疑點較多的項目,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負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後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原《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竹府發〔2009〕24號)、《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竹府發〔2012〕73號)和《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契約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竹府辦〔2009〕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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