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遂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是遂寧市政府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根據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6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資金或政府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以及政府性資金占比低於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新建、改建、擴建、購置項目。
第三條 工作原則:
(一)嚴格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二)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
(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注重規範操作,突出監督管理;
(四)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集中代建制度。
第四條 杜絕奢華浪費建設。堅決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購置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行政區劃調整等理由遷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切實將更多資金、資源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發改部門負責編制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程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及批覆節能評估;監督管理項目招投標;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稽察。
財政部門負責調度、監督、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資金;評審項目預算;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估。
審計部門依法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預算執行、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財務收支真實性和合法性。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依紀依法處理並督促整改違規違法問題。
規劃、國土、環保、安監、水務等部門按法律法規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土地徵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估、水土保持以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有關事項。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申報行業發展規劃和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做好項目建議書的初步論證工作;落實項目業主,指導完成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負責項目實施的溝通協調、監督檢查,指導竣工驗收,參與項目後評價。
第三章 項目決策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按照規定程式,通過會議方式討論確定項目建設、代建等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第七條 經審定並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業主向發改部門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請示,發改部門嚴格按照程式和年度計畫進行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或列入年度投資計畫但建設規模和總投資發生變化的,由項目業主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研究決定建設或調整。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審批制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相關環節,不得隨意簡化、合併。納入相關發展規劃或技術簡單、投資額小的項目,經審批機關同意,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代替項目建議書;對點多面廣、單個項目小的項目,經審批機關同意,項目實施方案可代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但項目實施方案必須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
項目審批前,審批機關要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諮詢評估,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估算等。嚴禁以招商引資協定、領導批示、會議紀要等為依據代替審批程式違規審批。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應在項目可研階段同步開展代建工作。
第九條 項目業主應按規範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建議書應附財政資金年度計畫。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或年度投資計畫調整的項目,需附同級政府批准同意的相關檔案。
第十條 項目業主應委託相應資質的諮詢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同時附送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檔案、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發改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批檔案和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項目審批之前辦理的其他前置要件。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依法選定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發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審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按相關行業規定執行。應由上級機關審批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經批准的投資概算是資金計畫安排的依據,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投資概算,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因物價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國家規定允許的原因,導致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必須先審批後實施。
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同級政府提出申請,由同級政府召集同級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環保、水務、安監、住建、審計、監察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提出調整審核意見,並由同級政府審定。同意調整且超過批准概算10%以內的項目,按政府審定意見調整;同意調整且超過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審批部門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審定後,按程式報發改部門審批。項目業主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和故意漏項、報小建大、報大建小。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通過相關程式,選定施工圖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初審,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確定項目投資預算。投資預算超過概算的,應重新設計或者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監理及所需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應依法招標。屬政府採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依法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業主應及時組織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和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專業驗收合格後,由項目業主組織相關單位竣工驗收。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決算超概算的,項目業主應及時向同級政府書面報告。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查清責任,依法追責。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項目業主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項目業主、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或政府採購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對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爭取中、省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中、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區)、園區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原《遂寧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算調整和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遂府辦發〔2008〕3號)同時廢止。
已出台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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