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促進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發展實施辦法

《遂寧市促進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發展實施辦法》已經遂寧市政府八屆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促進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4日
  • 發布單位: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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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引導民間力量投資遂寧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建設運營,進一步提升城市品位、豐富城市內涵,推動全市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繁榮發展,打造提升主客共享公共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教育、研究、欣賞為目的,由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標本、資料等建設成立,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主管,並按規定報省級相關單位備案,同時向公眾免費開放的文化類非營利性社會化服務機構。本辦法中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主要指民辦博物館、民辦美術館、民辦圖書館。
第三條 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應當遵循自願辦館、自籌資金、自擔責任、自主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市級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業務指導、行業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市直園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管理工作。
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嚴格執行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準入和退出制度。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配合上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做好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備案工作,制定出台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資金補助實施細則。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用地優惠政策。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的,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因故停運註銷的,原劃撥用地應當依法收回,並可繼續作為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建設用地。
房屋所有人在改變房屋用地性質時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在裝飾裝修實施前,對符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辦標準的裝飾裝修項目,應當依法向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辦安全監督手續,並向《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辦理施工手續。
第七條 建設補助標準
由個人和民營企業出資新建、擴建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投資額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經費)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的1.5%給予補助;投資額度超過5000萬元的,補助採取“一事一議”。
第八條 免費開放補助標準:
展廳面積在200—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數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辦博物館、藏品數量在150件以上的民辦美術館,以及展廳面積在200—300(不含)平方米、藏書量在10000冊以上且閱覽座位不低於15個的民辦圖書館,給予每年3萬元補助。
展廳面積在500—8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數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辦博物館、藏品數量在200件以上的民辦美術館,以及展廳面積在300—500(不含)平方米、藏書量在12000冊以上且閱覽座位不低於20個的民辦圖書館,給予每年4萬元補助。
展廳面積在800—1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數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辦博物館、藏品數量在250件以上的民辦美術館,以及展廳面積在500—700(不含)平方米、藏書量在14000冊以上且閱覽座位不低於30個的民辦圖書館,給予每年5萬元補助。
展廳面積在1000—1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數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辦博物館、藏品數量在300件以上的民辦美術館,展廳面積在700平方米以上、藏書量在16000冊以上且閱覽座位不低於60個的民辦圖書館,給予每年6萬元補助。
展廳面積在15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數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辦博物館、藏品數量在350件以上的民辦美術館,給予每年8萬元的補助。
展廳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藏品數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辦博物館、藏品數量在400件以上的民辦美術館,給予每年10萬元的補助。
以上所有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全年開放天數不得少於240天,並將開放時間予以公示。所稱藏品需依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法定程式認定備案。國家、省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組織專業力量認定備案。
第九條 展陳活動補助標準
對於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在遂寧市內舉辦免費主題展出(活動),且每次展出(活動)期限不少於500小時(按每天8小時計算)的,按照每次實際產生費用的20%予以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萬元。
主題展出(活動)需接受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全過程監督管理。主題展出(活動)預算補助資金超過1萬元、2萬元、3萬元的文物展、藝術展,展品數量原則上需分別不低於100件、150件、200件。實際產生費用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核算。
第十條 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門票收入產生的稅收嚴格按照中央、省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確有困難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手續。
個人、企業以及其他團體對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捐贈涉及稅收減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鼓勵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參照公共文化單位收費標準對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用水、用電和使用燃氣空調場館部分的用氣進行收費。
第十二條 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依託藏品、展覽研發推廣文化產品,發展相應文化產業,可申報政府相關專項資助資金。
第十三條 將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考評納入全市職稱考評範圍,執行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政策。
第十四條 建立文化廣電旅遊部門直屬國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對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幫扶制度,促進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與國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齊頭並進、共同發展。
第十五條 國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現職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單位批准可協助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開展工作,鼓勵原文博圖美行業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博物館、民辦美術館、民辦圖書館工作。
第十六條 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民政部門年檢。逾期未參加年檢或者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取消當年度補助資格。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文化廣電旅遊部門的行業管理,配合做好各類現狀調查、數據統計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取消當年度補助申請資格。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根據公示的開放時間,不定期開展開放情況抽查,年度兩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當年度補助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民辦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在5年內不得申請補助,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納入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進行統籌安排,以自然年度為單位發放。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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