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是遂寧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遂寧市
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川府發〔2014〕61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完善管理體制
第一條 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設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研究解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各縣(區)要成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完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按照國家電子招投標管理辦法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交易服務平台、交易平台、監督平台。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由市級統一建設,縣(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使用。
第三條 構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制。著力構建公共資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綜合監管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協調監管,公管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協調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職責。發改、財政、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國資管理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行業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創新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全開放的舉報系統,強化媒體監督、網路監督、公眾監督,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章 規範運行管理
第四條 堅持項目統一進場、集中交易。公管辦負責編制年度《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同級公管委審核,並報同級政府審定後公布執行。列入目錄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原則上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縣(區)2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公開招標項目,除工業用地外的土地出讓項目,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實施,其餘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當地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實施。公管辦要強化交易項目動態管理,做到應進必進,規範交易。
第五條 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行為。公管辦負責牽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現場服務管理、信息發布、風險防控、專家管理等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對違規違法行為處理的職責分工;制定《遂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監督管理辦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制定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流程和現場管理服務制度,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報名、繳納保證金、開評標現場、拍賣現場、網上交易等各環節的管理。公管辦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監管,協調有關部門嚴肅查處違規設定報名門檻、泄露報名信息、勾兌評標專家、違規設定收費項目等違規違紀行為,切實加大對圍標、串標行為的懲處力度。
第六條 全面實行公共資源網上交易。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國有產權、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等電子化交易系統,實行公共資源全程網上交易。全市國有土地交易從即日起全部實行網上競價,國有資產處置從2015年4月1日起全部實行網上競價。建立覆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的信息化處理系統,實行計算機輔助評標和異地遠程評標。推進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流程監督。各縣(區)要加大投入,2015年3月底前,完成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化交易平台建設對接工作,全面啟動實施公共資源網上交易工作。
第七條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建設。市公管辦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誠信管理系統,切實加強公共資源交易誠信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企業、個人和評標專家“黑名單”制度,依法公開曝光,將執業機構和人員的誠信狀況與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銀行授信、公共資源交易執業資格等掛鈎,營造“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的外部環境。縣(區)要配合做好公共資源交易誠信動態管理,共同建設好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誠信管理系統。
第三章 強化組織監督管理
第八條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行政首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改革順利推進。
第九條 強化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各級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監察法規具體規定,加強對監察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嚴格問責。各級公管辦要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強化監督監察,確保各項制度要求貫徹落實到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條 本細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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