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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和《中共遂寧市委 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高質量發展文旅經濟加快建設文化強市旅遊強市的意見》(遂委發〔2019〕11號)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市文化繁榮興盛,創作生產出更多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原創優秀文藝作品,打造層次高、影響大、效益好的遂寧文化品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獎勵項目的評選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堅持藝術原創、文化創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確保重點、注重效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遂寧市重點文藝項目和文藝精品扶持獎勵資金是指用於扶持全市重點題材文藝創作生產和文化文藝活動項目等方面的資金。該資金在市本級財政預算的文化和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按每年度200萬元最高限額統籌安排,由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文聯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成立遂寧市重點文藝項目和文藝精品扶持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扶持和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及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文聯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委宣傳部,市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申報項目的徵集評審、扶持跟蹤和績效評估等組織審核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每兩年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重點文藝項目扶持和文藝精品獎勵工作。組建重點文藝項目和文藝精品扶持獎勵評審專家庫。發揮評審專家的行業智庫優勢,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申報項目門類隨機聘請評審專家庫專家開展相關評審工作。
第三章 扶持項目評選
第七條 扶持對象
(一)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市直宣傳文化系統各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徵信、稅務等記錄良好的文化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八條 扶持範圍及標準
以遂寧為創作背景或主題,能夠體現遂寧元素、展示遂寧形象、講好遂寧故事,包括中央、省宣傳文化部門及文聯列入重點孵化、重點簽約和重點關注的文藝項目;市委、市政府委託實施的重點文藝項目或重大文藝活動;具有衝擊省級及以上常設性文藝獎項潛力的文藝項目。
(一)文學創作項目。含網路文學作品在內的長篇小說、中短篇小說集、長篇報告文學、長篇紀實文學、詩歌和散文專集、文藝評論專著,原則上每次扶持不超過3部,扶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舞台藝術項目。含歌舞劇、音樂劇、話劇、兒童劇、雜技劇,且時長在60分鐘以上的劇目,原則上每次扶持不超過1部,扶持標準為不超過項目預算總投資的30%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廣播影視項目。含電影(動畫電影、微電影)、電視劇(電視卡通片)、網路影視劇、電視紀錄片、廣播劇,原則上每次扶持不超過2部,扶持標準為不超過項目預算總投資的30%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其他重點文藝項目。由中央、省宣傳文化部門及文聯列入重點孵化、重點簽約和重點關注的文藝項目,按照上級檔案要求配套扶持資金。無明確要求的,按本條前3類項目予以扶持。
第九條 扶持程式
(一)項目申報。奇數年份的6月至8月為項目申報期,如遇特殊情況,經領導小組同意,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召集臨時會議研究申報評審工作。申報主體擁有申報項目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填報項目扶持申報表、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提供申報者資質證明(身份證或軍官證、企業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及項目針對性材料(包括劇本、著作權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等),個人申報項目須提供個人簡歷和創作成就證明。
1.文學創作項目:須提交圖書大綱及樣章。
2.舞台藝術項目:須提交創作劇本或樂譜音頻、視頻片段。
3.廣播影視項目:影視劇(含動畫電影、電視卡通片)、電視紀錄片、網路影視劇(含網路卡通片)創作項目,須提交3000字以上的內容梗概或劇本大綱,電視劇(含網路電視劇)還須提交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廣播劇創作項目,須提交3000字以上的內容梗概或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
(二)項目評審。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按照不同文藝門類組織評審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評選,按照“保障項目運行基本需求”原則及財政預算評審相關規定,由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確定扶持標準,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三)項目實施。凡是給予扶持的文藝項目,創作主體須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重點文藝項目扶持協定書後方可實施。
(四)項目驗收。獲扶持項目原則上須在確定立項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進行結項驗收,申報單位或個人需將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作品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總結。受扶持的文藝作品優先使用權歸市委、市政府。文學創作項目須提供完整的圖書文稿紙樣或在國內外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舞台藝術項目須在遂寧市內專業場館實現公演3場以上。廣播影視項目、影視劇(含網路影視劇)須創作完成劇本並由影視製作單位購買或簽訂正式攝製契約,同時提供立項審批證明材料;電視紀錄片須創作完成劇本並與具備紀錄片製作資質的單位簽訂正式製作契約;廣播劇須創作完成劇本並與具備廣播劇製作資質的單位簽訂正式製作契約。
(五)項目監督。領導小組對扶持項目進行監督。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轉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資金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項目實施不及時或推進不力、結項驗收不合格的,由領導小組監督其進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減、暫停撥付扶持資金,收回全部扶持資金,並取消下一輪申報項目扶持的資格。
第十條 扶持資金撥付
扶持資金通過立項評選,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通過立項評選時撥付10%,項目作品形成雛型後撥付30%,考核合格撥付餘款。扶持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後一次性發放。項目因故需要調整或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終止,須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是否同意項目繼續推進或終止。
第十一條 扶持資金管理
(一)扶持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實行專款專用。申報單位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扶持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賬目明晰,並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全程監督檢查。
(二)對因故未能完成的項目,申報單位或個人要及時清理賬目和資產,撰寫財務清單報送主管部門及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清查,並根據清查情況調整項目,收回未使用資金。
(三)一旦發現申報單位或個人有違反財務規定、挪用扶持資金、不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追回扶持資金,並取消該單位或個人3年內扶持資金申請資格;對拒不退回扶持資金的,納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文藝精品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對象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徵信、稅務等記錄良好的文化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無違法犯罪記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 獎勵範圍
由市內外主體組織創作生產,具有遂寧元素,宣傳遂寧的文藝作品;以我市名義申報參賽的作品或個人。範圍包括:
(一)獲經中央宣傳部、省委宣傳部等批准的全國、全省常設性文藝獎的作品或個人。
1.綜合類:全國、全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四川文學獎、巴蜀文藝獎。
2.文學類: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全國優秀兒童文學獎、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曹禺戲劇獎、田漢戲劇獎。
3.藝術類:文華獎、群星獎、中國戲劇獎·梅花表演獎、中國曲藝牡丹獎、中國音樂金鐘獎、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中國攝影金像獎、中國雜技金菊獎、中國書法蘭亭獎、中國美術獎、中國舞蹈荷花獎。
4.廣播影視類: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電視金鷹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四川電視節“金熊貓”國際傳播獎。
(二)在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播出的廣播影視劇(含電影、電視劇、電視紀錄片和專題片、卡通片、廣播劇);在頭部視頻網站加入VIP播出或列入網站各類排行榜單的網路影視劇。
(三)參加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文聯等主辦的全國性文藝演出、文化活動、文博展覽、影視播映並獲得主要獎項的文藝作品或個人。參加廣受公認的國內外重要文藝演出、文化活動、文博展覽、影視播映並獲得主要獎項的文藝作品或個人。
(四)有較高文學藝術和學術價值,市場銷售良好、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文藝類圖書。
(五)文學作品(含網路文學、劇本文學)轉化為電視劇並在頭部視頻網站、衛視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轉化為電影並在全國公映。
(六)在國家級、省級新增文藝賽事中獲獎的文藝精品,經評審後納入獎勵範圍。
第十四條 獎勵標準及條件
(一)獲經中央宣傳部、省委宣傳部批准的全國、全省常設性文藝獎的作品或個人,按全國、全省獎金等額配套獎勵。
(二)對在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播出的影視劇、專題片、紀錄片、卡通片等給予獎勵,所獎勵的作品須有遂寧元素。其中:
1.在中央電視台1套(綜合頻道)播出的電視劇、電視紀錄片和專題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在中央電視台其他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電視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在中央電視台6套(電影頻道)播出的電影,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30萬元;在中央電視台9套(紀錄片頻道)播出的電視紀錄片和專題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10萬元;在中央電視台14套(少兒頻道)播出的卡通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10萬元;在中央電視台其他頻道播出的電視紀錄片和專題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中央廣播電台播出的廣播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頭部視頻網站播出的網路影視劇,給予出品方(主創團隊)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獲國家級或省級重要文藝演出、文化活動、文博展覽、影視播映的文藝獎項作品或個人,按全國或四川省獎金等額配套獎勵;獲國際公認有影響力的文藝獎項作品或個人,由領導小組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會議研究決定。
(四)含網路文學作品在內的長篇小說、中短篇小說集、長篇報告文學、長篇紀實文學、詩歌和散文專集、文藝評論專著,與出版社簽訂版稅契約、首次印刷量超過3000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文學作品(含網路文學、劇本文學)轉化為電視劇並在頭部視頻網站、衛視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轉化為電影並在全國公映的,每部獎勵5萬元。
(六)對獲上述獎項,只有榮譽證書、沒有獎金的,參照相關獎項情況給予資金獎勵。當年同一作品或個人獲上述多個獎項,獎金標準以最高獎項計算。對於已給予前期扶持的項目,實行與後期獎勵資金統籌安排,就高不就低,對前期扶持達不到後期獎勵標準的給予補差。
第十五條 獎勵程式
(一)作品申報:偶數年份的8月至10月為項目申報期,申報者憑相關作品的獲獎證書、播出證明、出版契約、圖書銷量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所在縣(市、區)宣傳部門進行申報。
(二)作品審定:縣(市、區)作品由縣(市、區)宣傳、文化廣電旅遊、文聯等部門(單位)對申報獎勵的作品進行初審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直單位作品直接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並提出獎勵方案後,報領導小組審定並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獎勵兌現:對沒有異議的獎勵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審核,並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後撥付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於從外地購買且對遂寧文化強市實施具有重要意義的影視劇、舞台劇劇本,由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重點文藝項目和文藝精品不含新聞類、社會科學研究類成果。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或作品必須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因智慧財產權或獎金分配等引起的糾紛,由申報者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事項,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織完善或補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