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計畫(專項)後補助管理試行辦法

《湖南省科技計畫(專項)後補助管理試行辦法》是湖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科技計畫(專項)後補助管理試行辦法
  • 實施地區:湖南省
湖南省科技計畫(專項)後補助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切實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績效,參照《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號)和《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技平台(基地)建設等各類科技計畫及專項實施後補助機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後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究開發、科技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取得科技成果、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或者服務績效,按規定程式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後,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第四條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和科技服務後補助三種類型。
前款所稱單位必須同時具有以下條件:
(一)在湖南省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機構;
(二)具有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技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所需的工作條件與基礎;
(三)所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和科技發展規劃,總體技術水平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研發成果自主可控,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第五條單位的科技成果是指近三年內取得的以下成果:
(一)自主智慧財產權,包括授權發明專利、畜禽和植物新品種權、新藥證書、臨床批件、三類新型醫療器械註冊證、農藥或獸藥證書、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體著作權等;
(二)國家重點新產品和列入我省的首台套產品;
(三)主持或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或主持制定的省級技術標準。
第二章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第六條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單位圍繞我省發展戰略目標和重點領域,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全省科技計畫或專項項目指南,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提出申請,按程式立項後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究與開發活動,取得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經驗收通過後給予相應的補助。
第七條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按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指南。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計畫或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年度支持重點發布項目指南。對於其中符合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實施條件的項目,應當明確其實施後補助管理,並對項目擬達到的目標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建立面向結果的考核指標體系。
(二)提交申請。申請單位按申報指南要求,對擬轉化科技成果進行成果登記後,填寫並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及有關附屬檔案。
項目申請材料應包括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績效指標、配套條件、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等內容,並附近三年經審計或主管部門批覆的財務報表。
項目預算由申請單位根據自身基礎條件和項目實施需要編制,應當真實反映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相關的各項研發成本。具體開支範圍參照相關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無法納入開支範圍的其他支出,可單獨列示。
(三)論證立項。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論證,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明確項目的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等重點內容。
(四)預算評估評審。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評審,省科技廳根據預算評估評審結果提出後補助預算方案,經反饋申請單位並達成一致後商省財政廳備案。
(五)簽訂任務書。經省科技廳批准立項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任務書包括目標任務、績效指標、項目預算、擬補助金額、經費撥付計畫、實施期限、驗收方式方法等。
(六)項目驗收。項目完成或實施期滿後,項目承擔單位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科技廳按任務書約定的程式、方法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綜合運用用戶評價、第三方檢測評估、專家評審等方法,突出對技術指標、性能、績效的定量化考核。
(七)結果公示。省科技廳對項目驗收結果及擬補助金額向社會公示。
(八)經費撥付。項目通過驗收後,省科技廳根據已立項的後補助預算方案提出後補助安排建議,報省財政廳批覆,預算批覆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採用公開、競爭、擇優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執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
同一項目原則上只委託一家單位承擔。當出現多家單位競爭,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各不相同、難以判斷優劣時,可以同時委託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但委託承擔單位的數量不超過3家。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執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經費撥付的依據。省科技廳和項目承擔單位在簽訂項目任務書時應當協商一致,並詳細載明考核指標和驗收的方式方法。
第九條對於戰略性和公益性較強且研發工作量大、經費投入多、風險程度高的項目,可在簽訂任務書且項目啟動後先行安排不超過項目擬補助總金額的30%作為啟動經費。其它項目原則上不安排啟動經費。
第三章獎勵性後補助
第十條獎勵性後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取得了能夠解決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技術成果,經省科技廳按照規定程式審查驗收通過後,對取得的技術成果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一條獎勵性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每年面向社會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及申報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二)提交申請。申請單位按通知及指南要求,填報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及有關附屬檔案。
(三)審查核實。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轉化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效益及研發投入等進行審查核實。重點審查其是否符合通知要求,驗證其能否解決相關問題,並形成審查驗收結論。
(四)結果公示。省科技廳對項目審查驗收結論向社會公示。
(五)經費撥付。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審查驗收結論,提出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省財政廳批覆。預算批覆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章科技服務後補助
第十二條科技服務後補助,是指對面向社會開展科技服務並取得績效的省級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務機構,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績效考核通過後,給予相應運行經費補助。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根據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省級科技平台(基地)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動態管理,促進科技資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動資源的市場化、社會化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條科技服務是指省級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各類服務。
第十五條科技服務後補助的績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科技服務情況。包括服務對象數量及範圍、提供服務數量、質量和成效、服務資源深度挖掘與集成、支撐科技創新的效果、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二)運行管理情況。包括平台(基地)組織機構運行、管理制度落實、運行機制保障以及運行維護情況等。
(三)科技服務資源整合共享情況。包括服務資源增量與質量、標準化、維護與更新、資源開放共享等。
第十六條科技服務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績效考核通知,明確考核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方式,申請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績效考核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平台運行管理、開放共享情況等,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
(二)績效考核。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單位的科技服務績效進行考核,形成考核結論。
(三)結果公示。省科技廳對績效考核結論向社會公示。
(四)經費撥付。省科技廳根據績效考核結論,按照分類分檔定額補助原則,綜合考慮平台(基地)類型、服務種類、資源共享成效、考核檔次、運營成本、服務收入等因素,擬定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經省財政廳批覆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服務依託單位。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後補助經費來源於省級財政撥款,後補助項目全部納入省級科技計畫管理。
第十八條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先期撥付的啟動經費按照《湖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支出,專款專用;其他後補助經費由單位統籌使用,主要用於研究與開發活動、科技服務支出。
獲補助單位要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財政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後補助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財務監督職責。
第十九條後補助經費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挪用擠占等違反財經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降低科技信用評級、停止撥款、追回財政補助經費、取消單位三年內申報資格等處罰。
(二)專家、用戶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在後補助管理中存在失職、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論無效、通報批評、降低科技信用評級、取消其從事科技項目管理相關業務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類科技計畫(專項)需實施後補助的,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方案;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科技計畫及專項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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