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糧食市場化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武穴市糧食市場化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武穴市為適應國家糧食收儲制度改革新形勢,保護農民利益,解決市場化條件下糧食收購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規範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切實防範貸款風險,根據《省糧食局、省財政廳關於推進糧食市場化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工作的指導意見》(鄂糧規〔2019〕1號)等政策檔案規定,以及銀行相關信貸制度管理規定,結合武穴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糧食收儲制度改革新形勢,保護農民利益,解決市場化條件下糧食收購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規範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切實防範貸款風險,根據《省糧食局、省財政廳關於推進糧食市場化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工作的指導意見》(鄂糧規〔2019〕1號)等政策檔案規定,以及銀行相關信貸制度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用保證基金)由市政府與本市符合規定的糧食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繳存於合作銀行賬戶,專項用於防範和緩釋合作銀行發放糧食收購貸款所形成的信貸風險。
第三條 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遵循服務改革、政府主導、企業自願、銀企合作、封閉運行、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合作銀行、納入信用保證基金範圍的糧食企業應當在信用保證基金使用和管理中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武穴市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市發改(糧食)局、市財政局主要責人任副組長,市金融辦、市發改(糧食)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市銀保監管組、市人民銀行、合作銀行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辦公室設在市發改(糧食)局,市發改(糧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糧食市場化收購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提請市政府制定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監督信用保證基金的使用與管理;審核信用保證基金的補償和追償;研究解決信用保證基金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負責建立信用保證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信用保證基金整體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考評;決定糧食收購貸款工作的重大事項。
市基金辦負責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相關單位協調糧食收購貸款相關事宜;初審信用保證基金的補償,會同市財政局擬定績效評價制度和考評方案;提請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召開相關會議;牽頭合作銀行、市財政局辦理信用保證基金的代償支付並負責組織對逾期貸款的追償。
市財政局負責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政府出資部分的籌集、注入和信用保證基金的撥付、核算、管理等工作;並負責在合作銀行開設專用賬戶,與銀行簽署專項合作協定,並按協定約定嚴格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僅限於提供信用保證業務的擔保及代償)。
市發改(糧食)局牽頭負責審核准入糧食收購企業的資質。
市金融辦負責協調貸款銀行等相關工作。
合作銀行為信用保證基金專戶開戶行,負責開設信用保證基金專戶,按市財政局要求開展資金劃撥存取等業務,負責貸款企業的準入推薦、貸前審查、貸款發放及貸後監督,負責提出逾期貸款的代償申請、逾期貸款的追償等。
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保證基金歸集
第七條 信用保證基金組建初期規模為1000萬元,其中,市政府出資300萬元,符合條件的企業出資700萬元(各企業按實際貸款額度的10%出資);後期視糧食產業發展需要及基金運行情況增加資金,逐步擴大規模至2000萬元。
第八條 信用保證基金歸集:
(一)風險補償基金由市財政局負責歸集,統一划入指定的信用保證基金專戶;
(二)準入企業在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需繳存不低於貸款額10%的信用保證金。企業繳存的信用保證金必須是企業權益性的自有資金,嚴禁使用貸款資金、借入資金、職工借款或社會集資、預收貨款等非企業自有資金。企業繳納的信用保證金用於代償本企業逾期貸款本息並須在企業貸款契約中載明。
第九條 信用保證基金應保持相對穩定,持續運作。在合作銀行收回參與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後,參與企業可按其繳存信用保證金額度全額收回出資(如參與企業繳納的信用保證金部分用於清償貸款,只能收回剩餘出資)或將出資繼續保留在信用保證基金賬戶,參與下一次的信貸擔保。借款契約終止的,合作銀行應向市基金辦出具《借款契約終止函》,市基金辦據此辦理企業信用保證金退出業務。未獲得相關合作銀行授信審批貸款的企業有權要求退回繳存的信用保證金。
第四章 信用保證基金準入的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 信用保證基金準入對象是指經市基金辦審核同意,納入信用保證基金範圍,在合作銀行開戶,並已繳納相應信用保證金、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包括: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加工和轉化企業。
第十一條 信用保證基金準入企業應達到合作銀行的信貸基本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的產權和管理權清晰,財務管理體系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正常,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且近2年無連續虧損;
(二)已在湖北政務服務網上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三)有足夠的倉容;
(四)經審核納入信用保證基金範圍,並繳存相應的保證金;
(五)企業應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合作銀行信貸調查及貸後管理;
(六)購銷貿易企業要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購銷契約;
(七)已借貸款的本息按期償付,無違約行為發生;
(八)反洗錢狀況良好。不存在洗錢交易,企業應填制不涉及洗錢及恐怖融資活動的《反洗錢聲明》。
第十二條 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準入企業申請流程:
(一)企業申請。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糧食企業,本著自願的原則,向市發改(糧食)局申請並提供完備的申報資料;
(二)資質初審。市發改(糧食)局會同相關單位根據企業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確定初選企業名單,報市基金辦;
(三)統一確定。市基金辦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對初審企業資格進行審核,發文確定入圍企業名單。
第五章 合作銀行及要求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性銀行中擇優確定。
第十四條 合作要求:
(一)合作銀行應按不少於信用保證金1:10比例額度,發放糧食收購貸款;
(二)合作銀行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證基金;
(三)單戶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收購貸款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或本企業繳納信用保證金的15倍;
(四)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實行購貸銷還,封閉運行。借款利率原則上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五)信用保證金存款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財政撥入資金部分利息用於補充信用保證基金。企業繳入資金部分利息計入貸款企業;
(六)合作銀行應加強企業貸後和庫存管理,切實防控貸款風險;
(七)合作銀行應與市基金辦、市財政局通力協作。如因工作不協調、服務管理不善、資金風險較多,由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予以調整,撤回信用保證金。
第六章 辦理流程
第十五條 已納入信用保證基金範圍的糧食企業,按照企業申請、銀企對接、共同審核、審批辦理等程式開展:
(—)企業以書面形式向合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二)合作銀行根據企業的書面申請,按照信貸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貸前調查,並向市基金辦出具《信貸調查意向書》,其內容包括:擬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方式、還款方式、貸款期限、防控措施、風險提示、貸款可行性等事項;
(三)市基金辦依據合作銀行出具的《信貸調查意向書》確定貸款金額,並向合作銀行出具《貸款擔保函》,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四)合作銀行以《貸款擔保函》視同落實擔保措施,按信貸辦理程式落實貸款審批;
(五)貸款審批後,企業應繳入貸款額度10%比例的貸款信用保證金於專戶中(存單存入合作銀行);
(六)貸款發放。在貸款發放前,糧食購銷企業應將《糧食購銷契約》提供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在收到《糧食購銷契約》2個工作日內共同確認契約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後,雙方簽字、蓋章,並根據企業收購需求發放貸款。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十六條 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緊密合作和信息共享,對由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徵信擔保的企業重點關注在其他金融機構融資、集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到期債務歸償等情況,如發現企業經營異常、潛在資金風險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市基金辦及相關成員單位,迅速採取措施。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應當加強貸款企業的跟蹤管理,認真履行貸後糧食、資金、監督管理責任。糧食收購完成後,合作銀行應當與發改(糧食)部門、基金辦進行驗收,確保貸款企業做到庫貸相符、購貸銷還、資金安全。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業務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市發改(糧食)局應當及時掌握企業收購入庫進度,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做到入庫的糧食賬實相符、質量完好,並實行專倉保管,專賬管理。
第十九條 貸款銀行要跟蹤貸款使用,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企業糾正。如有資金風險必須立即停貸,收回已貸資金,並會同相關部門果斷處置。
第八章 代償管理
第二十條 到期未收回的貸款由信用保證基金代償。信用保證基金代償後,市基金辦、合作銀行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向被代償企業追繳代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府風險補償基金與合作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為7:3。貸款本息出現逾期,先使用企業繳存的信用保證金用於代償,剩餘貸款本息經依法追償後仍無法償還的,由政府風險補償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代償。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保證基金代償應當遵循如下程式:
(一)逾期告知。合作銀行在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向貸款企業傳送歸還到期貸款通知。對貸款本息逾期10個工作日仍未還款的企業,合作銀行應當履行至少兩次催款,並書面告知市基金辦和合作銀行的上級機構;
(二)啟動追償。企業貸款本息逾期超過20個工作日(經市基金辦、合作銀行審批同意展期的除外),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啟動債務追償程式,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同時,採取包括收繳銀行存款、變現其他貨幣性資產、強制競價出售糧食或產成品等措施;
(三)代償啟動。逾期貸款本息經依法追償無果後,合作銀行向市基金辦出具信用保證基金《代償申請函》,市基金辦在接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市財政局、市發改(糧食)局、市人民銀行、市銀保監管組等相關單位進行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書面告知市財政局,按約定的比例給予代償,並附申請代償資料和批准代償批文。
信用保證基金代償後,合作銀行與市基金辦應繼續追償,追償收回的貸款本息按7:3的比例,分別補償政府風險補償基金和合作銀行。
第二十三條 申請代償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代償申請函;
(二)企業《貸款契約》;
(三)貸款逾期本息清單;
(四)實施追償的相關資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信用保證基金持續安全運營,市基金辦在每年末對上年度信用保證基金運行情況進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情況書面報告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次年是否繼續開展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工作。如繼續開展此業務的,信用保證基金代償貸款後的缺口部分,由市財政在次年6月底前補充到位;如暫停開展此業務的,待審計分析、整改完善、貸款收回率達標後,方可恢復發放貸款;如信用保證基金解散的,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經市信用保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按資金來源進行清算。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惡意逃避銀行債務的企業,納入失信黑名單,合作銀行終止與其信貸契約關係,且在5年內不得向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提供貸款業務;市發改(糧食)部門對其違反糧食收購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因監管不力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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