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出台《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糧食收購備案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後,應當進行備案。糧食經紀人、個體工商戶和工商登記類型不是企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辦理備案。
第三條在自治區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均應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填報《新疆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第二章辦理程式
第四條糧食收購企業可以現場提交備案材料,也可以採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等方式進行備案及備案變更。
第五條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材料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反饋《新疆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申請表》。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按規定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內容。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備案信息。辦理備案和變更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有關規定的宣傳,並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要求和程式。
第七條地方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對備案情況進行統計匯總,逐級報送《新疆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加強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管理。
第八條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開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糧食收購企業應當按要求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品種、數量等有關情況。跨地(州、市)收購糧食的,應當按要求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品種、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四章監管方式和內容
第十條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進入糧食收購企業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及憑證,核實企業備案信息,檢查收購糧食數量、質量等情況。檢查結果將視情況錄入《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收購糧食企業不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以及備案後不按規定上報糧食收購品種和數量的,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辦法》共6章14條,進一步規範備案對象、辦理程式、管理要求、監管方式和內容、法律責任等。規定糧食收購企業可以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現場提交備案材料等多種備案渠道,嚴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不得要求相對人提供法律規定以外的證明材料,並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明確糧食收購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品種、數量等有關情況。跨地(州、市)收購糧食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品種、數量等有關情況。明確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辦法》的實施有助於統一規範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工作,最佳化備案工作流程,方便企業,鼓勵多元主體入市收購,為持續最佳化糧食流通市場營商環境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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