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遼寧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由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遼政辦發〔2022〕33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30日

檔案全文

遼寧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收購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玉米、稻穀、小麥、雜糧及其成品糧。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四條 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五條 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促進公平競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執行糧食收購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措施。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行政審批、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糧食收購相關工作。
第七條 糧食行業協會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第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備案部門(以下合稱“備案機關”)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收購地涉及省內多個縣(市、區)的,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選擇省內其中一個收購地的縣級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前或首次開展收購糧食活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糧食收購資格備案。
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資格備案應當通過現場備案或政務服務平台等備案方式實施。
第十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備案或變更備案的,應當提供備案(變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
辦理備案材料已實現信息共享套用的,可減免提供。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共享糧食收購企業資格備案信息,推進實現全省糧食收購資格備案數據信息互聯互通。
鼓勵各地提升政務服務平台信息化、智慧型化套用水平,最佳化信息採集錄入方式,企業自助生成電子備案回執。
第十四條 糧食收購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採取欺詐、壟斷、囤積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縱糧食價格,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不得拖欠支付售糧款或向售糧者打白條,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科學儲糧,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第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七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糧食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穫年度、收購或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銷售去向、出庫時間等信息。
糧食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依託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在糧食收購旺季定期向收購地和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每月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做到賬實相符。
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為農服務措施,提升清理、乾燥、收儲、加工、銷售等社會化服務水平,減少糧食損失浪費;加大對農戶庭院儲糧技術指導,支持配備儲糧裝具設施設備,提供科學儲糧技術培訓和服務。
鼓勵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推廣“網際網路+”收購、預約收購、上門收購等便農措施,支持開發、推廣先進糧食儲存運輸和節糧減損技術,引導糧食收購者增強愛糧節糧意識,減少糧食損耗。
第二十一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統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在秋糧收購旺季重點監測糧食收購進度和市場價格,分析研判糧食收購形勢,定期發布糧食生產、質量、價格、供求、收購進度等信息,利用多種形式宣傳解讀糧食收購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市場主體有序購銷,促進糧食市場平穩運行。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鐵路部門應當加強路網、港口、鐵路運力監測和信息服務,為秋糧集中上市提供運力保障。
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二十三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糧食收購者從事糧食收購、運輸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對糧食收購進行單獨檢查、聯合檢查、跨區域檢查。加強糧食收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通過“網際網路+監管”等手段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違法交易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收購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核查辦結。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