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依據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糧食收購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16日,《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予以印發,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發文字號:滬糧規〔2023〕2號
  • 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2月16日,《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滬糧規〔2023〕2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辦法全文

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糧食收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範圍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含農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原則,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為農為企服務水平。
第四條(行政職責)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備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管理。
第五條(備案便利)本市各區辦理的糧食收購備案在全市範圍內有效。在本市多個區收購的企業,應在企業主要糧食收購點所在區備案,無需在本市多個區重複備案。
第六條(收購規範)糧食收購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糧食收購政策、糧食質量標準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嚴格遵守“五要五不準”糧食收購守則,做好為農服務工作。
第二章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第七條(備案內容)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第八條(備案時間)糧食收購企業應在本市發生糧食收購活動之前或者收購活動開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糧食收購備案。糧食收購備案長期有效,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倉儲設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信息變化30日內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九條(方式和材料)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到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現場辦理或通過網上系統提報等方式進行糧食收購備案和變更。備案材料包括: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信息表、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條(備案程式)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現場接收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接收確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現場備案信息表應加蓋公章,一份備案企業留存,一份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存檔。通過網上系統提報備案材料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或者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公開要求)市、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在其政府部門網站和服務大廳公開糧食收購備案的法律依據、所需的全部備案材料、備案流程等信息。
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糧食收購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收購許可。
第三章 糧食收購數量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應當自當期收購活動開始後每月10日前向備案所在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報告上月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直至當期收購結束;市外收購的糧食收購企業還應同時向收購地和企業註冊地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或網上系統提報等方式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數據匯總)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在收購期結束後,將匯總後的本區糧食備案收購數據統計情況報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轄區內糧食收購備案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對本市糧食收購備案工作進行督導抽查。
第十七條(信用管理)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企業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和企業註冊地糧食物資儲備部門舉報。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物資儲備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物資儲備5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有關概念)本辦法中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糧食經紀人,是指以個人或者家庭為經營主體,直接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批量購買糧食的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樣表:1.上海市糧食收購備案信息表
2.上海市糧食備案收購數據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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