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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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收購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收購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服務企業、農民水平。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與糧食收購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場所,保障工作經費,保障器材設備。
第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收購管理活動中要依法履行職責,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實幹擔當、廉潔自律,不得侵害糧食收購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
收購地涉及省內多個縣(市、區)的,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選擇省內其中一個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第十條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倉儲設施的產權證明或者有效租賃契約;
(三)檢驗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配備情況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化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配備情況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備案。
第十二條 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變更登記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其他備案內容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
第十三條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則,及時做好糧食收購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接收糧食收購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接收,接收即為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路方式接收備案材料的,應於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於收購地涉及省內多個縣(市、區)的糧食收購企業,備案部門應當及時共享該企業備案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府部門網站公示糧食收購備案的依據、所需的全部備案材料、備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的填寫示範文本。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糧食收購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章 糧食收購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按照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糧食質量標準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在糧食應急狀態期間,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應急管理規定。
政府儲備收購應當執行《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直接告知售糧者相關要求或現場公告收購糧食的品種、價格和質量標準。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不得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加工渠道。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糧食收購者不得採取欺詐、囤積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縱糧食價格;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跨省收購糧食,應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國有糧食收購企業應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入市收購糧食,做好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服從和服務於糧食巨觀調控。
糧食收購過程中,政府儲備直屬企業組織落實政府儲備收儲、輪換等具體任務以及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不得從事糧食商業經營活動;其他政府儲備委託代儲企業要落實政策性業務與商業經營業務分離,做到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糧食收購相關貸款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範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將糧食購進、銷售和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按規定上報至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密信息的傳輸、處理、儲存等嚴格遵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保密。
糧食經營台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四章 糧食收購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食品安全指標的稻穀,按屬地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的要求組織收購處置。
第二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糧食收購者開展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通過組織現場培訓、設計視頻課程、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推廣科學儲糧、節糧減損等新技術新規範套用。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搭建農企對接平台,發揮糧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務作用,為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持續深入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建設,指導、支持糧食收購者改善倉儲設施條件。
第二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支持用人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按照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開展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支持糧食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章 糧食收購監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等違法行為,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從事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規範信用監管活動,促進糧食收購者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舉報線索後應及時核查、並為舉報人保密。對核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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