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

《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是為規範專利公開實施行為,加快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專利公開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全文
為規範專利公開實施行為,加快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
專利公開實施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公開交易平台進行的專利推廣實施行為,具體包括:
1.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
2.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許可,包括普通許可、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
3.專利權作價入股;
4.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實施方式。
本辦法所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指的是設立在浙江省行政區劃內,接受省級以上教育、科技或者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業務指導,承擔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事業單位。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科技以及其他行業部門,根據前款規定建立專利公開實施主體名錄,並實施動態管理。
二、實施原則和職責分工
專利公開實施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依法設立的公開交易平台中進行。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對專利公開實施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縣級以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推動專利公開實施工作。
三、實施程式
(一)清單管理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應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其他尚未實施的專利成果,或者已提交專利申請但尚未獲得專利授權的成果,可以納入公開實施清單。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建立專利公開實施建議清單,並不定期推送至省級相關行業部門和專利公開實施主體。
省級教育、科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收到專利公開實施建議清單之日起6個月內,確定最終納入公開實施的專利清單以及相應的公開實施聲明內容,並通過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套用系統提交聲明。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省級教育、科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可以暫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
1.存在權屬糾紛的;
2.與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存在衝突的;
3.因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等原因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
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實施的情形。
(二)聲明公告、意向對接和實施
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其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申請人應當通過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套用系統,聲明願意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實施方式和費用標準的,由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套用系統予以公告。
專利公開實施聲明內容包括: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名稱、公開實施的專利名稱、專利申請號、專利實施方式(包括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專利實施費用標準(包括支付方式和價格等),以及發明人名稱等其他專利公開實施需要發布的重要信息。
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實施方式和費用標準與權利人達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續後實施專利。當事人應當在專利實施契約簽署後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登記、許可契約備案等相應手續。
(三)聲明變更、撤回和爭議解決
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確定應依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實際,一經公告原則上不予變更。但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達成實施意向的,允許變更實施方式或者降低費用標準後再次公告,以促成轉化實施。
專利權已經實施的,專利公開實施聲明可以撤回。
公開實施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公開實施聲明應當撤回:
1.專利權期限屆滿或終止的;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3.專利權發生前述可以暫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情形,不宜繼續公開實施,並經省級教育、科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情形。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申請人應當通過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套用系統提出公開實施撤回聲明。公開實施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專利公開實施權利。
專利公開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公開實施行為日常監管,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要及時抄告同級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四、其他說明
專利公開實施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解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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