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

《浙江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是為建立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質效,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宣傳部、公安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和旅遊局、林業主管部門,杭州、寧波海關關區各關:
為建立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質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林業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浙江省林業局
杭州海關 寧波海關
2023年6月9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
為建立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質效,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範圍和職責
(一)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是指為智慧財產權案件提供技術協助的行政執法、司法輔助人員,承擔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等技術調查工作。
(二)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省內行政部門、司法機關辦理的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數據、壟斷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三)部門職責。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旅遊廳、省林業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負責建立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並按照職責分工動態調整名錄。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向社會公布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市級以上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負責推薦、聘任並管理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
縣級以上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請求調派或指派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協助技術類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處理或審理。
二、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一)列入名錄的條件。列入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的,應當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歷;
3.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領域工作經驗或智慧財產權審查或研究工作經驗;
4.具備專利代理師資格或中級以上智慧財產權相關技術資格。
(二)不得列入名錄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者因違紀違法被解除聘用契約和聘任契約的;
3.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5.其他不適宜擔任技術調查官的情形。
(三)列入名錄的程式。
1.推薦。市級以上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可以從本系統內選任或向社會公開遴選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人選,並向本系統省級機關推薦列入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2.列入。推薦列入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的人選,由本系統省級機關審核同意後,列入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四)移出名錄的程式。市級以上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發現其推薦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本系統省級機關提出移出名錄。
經本系統省級機關審核同意,移出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五)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聘任。市級以上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可以從其推薦的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中聘任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
聘任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人數和專業,應當與該機關管轄區域內實際發生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涉及的技術領域相匹配。
聘任專職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需要按照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應嚴格按照《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三、技術調查工作
(一)程式要求。
1.指派、調派。縣級以上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可以向負責聘任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單位,請求調派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協助辦理智慧財產權案件。
本單位聘任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由該單位直接指派。
負責聘任、請求調派、指派的單位,應當客觀、及時地記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協助辦理案件的情況。
2.告知。協助辦理案件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變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3.迴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迴避;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沒有迴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的;
(4)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
參與過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不得再協助審理該案的訴訟活動。參與過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不得再協助辦理該案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工作要求。
1.主要職責。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就智慧財產權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1)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2)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
(3)參加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或口頭審理;
(4)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5)協助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6)列席合議庭評議、合議組會議等有關會議的相關議程;
(7)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2.主要工作。
(1)調查取證。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勘驗、保全的方法、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可以就技術事實是否需要技術鑑定提出建議。
(2)詢問。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詢問,或行政裁決的口頭審理時,經行政執法人員同意,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參與司法案件的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等活動時,經司法人員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問。
(3)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評議或研究討論案件處理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或合議庭等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對案件的處理或裁判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三)署名責任。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協助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司法活動的,應當依法在相應文書上署名。
(四)協助仲裁、調解、維權援助活動。智慧財產權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維權援助機構,可以向負責聘任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單位,請求調派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協助仲裁、調解、維權援助活動並提供專家諮詢意見。
四、日常管理
(一)數位化管理。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的列入、移出、公示,以及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指派、調派和日常管理,通過“浙江智慧財產權線上”和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入口網站等施行。
(二)保障措施。聘任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單位,應當為技術調查工作的開展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工具,定期開展專業培訓,並對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評,及時調整不稱職或不能繼續履職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協助智慧財產權案件處理或審理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案件數量給予一定報酬,國家有相關規定的除外。專職聘任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參與本單位智慧財產權案件處理或審理的,不另行給予報酬。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的履職情況,納入浙江省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三)職業準則。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應當具有嚴謹的科學技術素養,恪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提供客觀、公正、專業的技術調查意見。對於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從事與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工作性質不相符的活動。
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如有違反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處理或審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7月15日起試行。本辦法試行前,各單位聘任的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經本系統省級機關審核同意後,直接列入全省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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