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辦法
為規範全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維護經濟及產業安全,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貫徹〈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打造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的實施意見》和《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範圍和原則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是指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投入金額較大或者對浙江省經濟科技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活動。投入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一般納入金額較大管理,具體可由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是指綜合運用信息分析手段,對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提出意見建議的活動。
(二)基本原則。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應當堅持統一管理、行業負責、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
二、職責分工
(一)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建立工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對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的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二)省發改、經信、科技、財政、人才、商務、國有資產監管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級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三、評議實施
(一)評議組織。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項目論證、立項、核准、審批、實施、驗收等環節,按照國家標準及相關政策,自行組織或委託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二)評議內容。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有效性評議。對所涉及智慧財產權主體擁有權利的類別、數量、法律狀態、權利續存期等真實性和智慧財產權處分的合法性進行評估分析。
2.相關性評議。對所涉及智慧財產權與項目、技術方案的相關性進行論證。
3.風險性評議。對所涉及智慧財產權與他人智慧財產權之間依存、交叉關係及其自由實施等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
4.安全性評議。對所涉及智慧財產權引進和轉讓進行安全性分析評議,包括協定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規則、顯失公平的智慧財產權條款;引進和轉讓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屬於限制、禁止進出口;是否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者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等。
5.其他評議。對所涉及智慧財產權主體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和運行情況及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議的智慧財產權事項。
(三)評議程式。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活動:
1.按照本部門有關規定確定需要進行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項目;
2.確定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的服務機構或自行組建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家組;
3.組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或專家組在規定時間內對項目進行分析評議,並出具報告;
4.審議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報告,對被評議項目提出意見;
5.將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有關資料立卷歸檔。
(四)服務機構基本條件。承擔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的服務機構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資格,誠信良好;
2.擁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信息和資源;
3.具有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的專業能力,機構人員在15人以上,其中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人員在10人以上;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服務程式;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專家遴選要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自行或委託組建專家組的,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的專家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權威性;
2.熟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等,具有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經驗;
3.工作責任心強,能夠客觀公正地提出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意見建議;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評議人員權利和義務。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人員在分析評議期間,可以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會議、參加調研活動,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分析評議,對出具的評議意見負責,對所涉及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有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迴避。
四、評議報告
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報告應當完整規範、客觀公正、科學嚴謹。
報告內容包括正文和附錄兩部分。正文主要包括評議過程、主要內容、意見建議和結論等,應當包含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意見,對可能發生的智慧財產權不良影響或者潛在風險提出合理的對策建議等。附錄包括過程文檔、基礎數據、分項報告、引用檔案和其他應當要求提供的內容等。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報告作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開展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及時調整項目、最佳化決策,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五、監督管理
(一)機構管理
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應當在首次承擔分析評議任務前,向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報送機構基本信息和執業信息,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應當接受委託方的監督管理,不得向被評議主體收取費用。
(二)專家管理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家庫,並加強對專家信息的動態管理。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建分析評議專家組。
(三)信用管理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信用管理機制,隨機抽查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報告質量,根據服務機構和專家組的信用狀況,發布服務信息並動態調整專家庫。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智慧財產權數位化管理套用,公示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機構信用信息,推進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報告資源依申請公開。
(四)法律責任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和專家組參與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的,不得違反合法合規、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和專家組對出具的分析評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意見的科學性負責。因違規泄露分析評議所涉及的信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弄虛作假,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設區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知〔2013〕236號)檔案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