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利導航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專利導航管理,規範專利導航活動,節約創新成本和提高創新效率,充分發揮專利導航對創新驅動發展、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和營商環境最佳化的支撐作用,根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專利導航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全文
為加強專利導航管理,規範專利導航活動,節約創新成本和提高創新效率,充分發揮專利導航對創新驅動發展、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和營商環境最佳化的支撐作用,根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範圍和原則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導航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專利導航,是指在巨觀決策、產業規劃、創新活動和企業經營中,以專利數據為核心,深度融合各類數據資源,全景式分析區域發展定位、產業競爭格局、企業經營決策和技術創新方向,服務創新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的新型專利信息套用模式。
(二)基本原則。專利導航工作堅持政策引導與需求主導相結合、公共服務與市場服務相結合、成果共享與風險防範相結合,遵循統籌管理、協同推進、科學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從而充分發揮專利導航的決策支撐作用,有效促進創新資源高效流動、最佳化配置,推動實現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資金鍊、服務鏈一體部署、深度融合。
二、職責分工
(一)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專利導航工程,統籌推進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和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培育,遴選推薦國家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和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依託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套用,完善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體系,促進專利導航成果運用和共享。
(二)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同開展本行業專利導航工作,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提供數據等保障性資源,積極運用專利導航成果,為巨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決策參考。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專利導航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本區域專利導航工程,建立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強化專利導航公共服務供給,並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專利導航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推廣和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編制、經費管理、載體布局、項目實施和成果套用等工作,引導支持創新主體自主實施專利導航項目。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本區域專利導航工程計畫。
三、項目實施
(一)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導航項目及財政資金資助的專利導航項目由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專利導航項目,應當報備同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對成果可以共享的專利導航項目,應當統籌協調,避免重複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求,可以在如下情形自行組織或委託實施專利導航項目:
1.重點區域規劃;
2.重點產業規劃;
3.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計畫;
4.重點人才遴選引進計畫;
5.培育世界一流企業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決策;
6.涉及區域產業其他重大科技經濟活動決策。
鼓勵市場經營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出資,實施和推廣專利導航項目,將專利導航融入創新發展戰略和經營決策機制。創新主體自主實施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點人才遴選引進、重大經營管理等創新決策所開展的專利導航活動,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予以專利導航項目立項,並按規定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二)實施過程
1.確定承擔主體。專利導航項目承擔單位由委託方按照有關規定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開展專利導航能力,建立完整的專利導航質量管理制度,對專利導航項目成果質量負責。政府部門以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專利導航項目的,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並與項目承擔單位訂立書面契約,明確項目內容及其完成時間、經費支付進度、成果驗收標準、成果歸屬與匯交要求、保密規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2.項目過程控制。專利導航應當依據《專利導航指南》系列國家標準,依託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管理套用開展工作。專利導航項目應當按照需求分析、團隊組建、方案制定、信息採集處理、質量控制、成果產出、成果運用和績效評價等環節進行,並實行閉環管理。
3.成果質量管理。專利導航成果應當客觀、嚴謹、實用,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導航工作報告及專利導航資料庫、產業專利導航創新圖譜集,以及相應成果實施推廣等示範性套用。
(1)專利導航工作報告。報告包括正文和附錄兩部分,正文包括項目需求分析、信息採集範圍和策略、數據處理過程和方法、專利導航分析模型和分析過程、結論和意見等內容;附錄包括過程文檔、基礎數據、分項報告、引用檔案等內容。
(2)專利導航資料庫。形成的資料庫包括專利信息和非專利信息檢索的資料庫類別及範圍、檢索策略及檢索式、檢索獲得的原始數據等內容。在專利導航分析成果的基礎上,應當通過對專利數據進行標引、整理、加工,形成具備檢索、統計、預報等功能的專題資料庫,並能定期更新維護。
(3)產業專利導航創新圖譜集。主要包括產業鏈魚骨圖、產業區域分布圖、重大項目分布圖、重點企業(人才)分布圖、產品品牌分布圖等內容,圖譜集可根據實際需求做調整或延伸。
(4)其他成果實施推廣等示範性套用。主要包括在政府投資決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規劃制定和其他類型套用實施推廣中取得的成果。
四、服務支撐
(一)專利導航服務支撐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體系,依託國家專利導航綜合服務平台、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管理套用和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加大專利導航公共服務供給,重點加強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培育規範專利導航服務市場,引導支持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和人才團隊建設。
(二)專利導航服務基地
1.組織建設。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按照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和“一產業、一基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
2.建設主體。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或智慧財產權公益類服務機構等作為具體承建主體,聯合企業、高校院所、智慧財產權聯盟和服務機構等單位共同建設。
由智慧財產權公益類服務機構作為承建主體的專利導航服務基地,須聯合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或智慧財產權聯盟共同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經費、人才、項目等方面對專利導航服務基地予以支持。
3.建立條件。建立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區域相關產業基礎紮實,工業生產總值居全國或全省前列;
(2)具備實體化運行條件,從事專利導航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於5人;
(3)具備較為完善的專利導航數據資源庫,具有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實踐經驗;
(4)具有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工作所需的穩定的經費保障、辦公場地等基礎條件;
(5)具備較為完善的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和成果運用工作機制;
(6)近三年未發生較大質量、環保和生產安全事故,未發生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4.運行要求。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應當承擔下列公共服務:
(1)圍繞產業發展需求,持續開展區域、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
(2)面向全省有序開放產業專利資料庫、產業圖譜等專利導航成果;
(3)有效運用專利導航成果,提出差別化制定或調整區域和產業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建議;
(4)宣傳普及專利導航知識及政策標準;
(5)推動開展企業經營類、研發活動類、人才管理類等專利導航項目,推送宣傳典型案例;
(6)培養孵化專利導航人才團隊;
(7)系統集成專利導航基礎數據資源,開發普惠性的專利導航工具、產品;
(8)協助遴選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
(9)探索構建特色化、標準化、現代化的專利導航服務工作體系。
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應當實體化運行,健全專利導航工作機制、運行管理制度,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訂包括組織、財務、人才、智慧財產權、項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應當加強開放交流,套用與推廣創新方法,促進專利導航服務效能提升。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協同高校、科研等行業主管部門,推動高校、科研組織的專業技術、信息資源向專利導航服務基地開放使用,支持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協助高校、科研組織開展專利導航。
(三)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專利導航服務資源高質量供給,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項目,培育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
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應當資信良好,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專業團隊、豐富的項目實施經驗、穩定合法合規的智慧財產權數據,實現常態化數據加工、更新,對專利導航重大項目和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有較強的支撐能力。
五、成果運用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國家專利導航綜合服務平台、省智慧財產權數位化套用和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加強省內外相關部門和地區之間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定期公開發布一批可複製、可借鑑、可推廣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產業專利導航成果優秀案例,推進專利導航資源依申請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專利導航成果,為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創新政策制定和重大項目實施等提供指引,推動各類創新主體通過專利導航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活動,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提升決策科學性。
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企業和其他創新主體在學科建設、企業戰略規劃、人才引進、金融投資、標準制定、產品研發、市場推廣中廣泛運用專利導航成果。
六、監督管理
(一)專利導航項目管理
參與專利導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參與專利導航項目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項目管理要求,承擔相關工作的誠信、合規、保密、迴避等責任和義務。
財政資金資助的專利導航項目未通過驗收的,作為項目申報單位和負責人申報下年度專利導航項目及推薦其申報上一級各類專利導航項目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涉嫌抄襲、弄虛作假等行為未通過驗收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管理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對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實行動態績效管理,定期開展績效評估。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財政支持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運行效果不佳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時整改到位的,予以摘牌退出。
(三)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管理
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質量、成果套用效果、工作支撐水平、公益服務貢獻等評估結果,動態調整並及時發布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執業服務信息。
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應當在首次承擔財政性資金支持的專利導航任務前,向省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報送機構信息,並接受所在地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發生嚴重違法、違規、失信等行為或轉包專利導航項目的,及時公開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執業信息。
(四)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專利導航管理過程中,不得違規泄露所涉及信息;不得弄虛作假、行賄受賄、人為操縱專利導航項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參與專利導航項目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大數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