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1年11月25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5日
為了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經對現行法規進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違反行政強制設定權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與專利違法案件有關的產品、材料、專用工具和設備等物品”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2.將《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隨船、隨身攜帶捕撈證或者遺失後未及時補辦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將《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中的“或者扣押財物”。
4.將《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檢查與涉嫌違法廣告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5.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責令暫停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刪去第三項中的“扣留”。
6.將《浙江省契約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7.將《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條件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8.將《浙江省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查獲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愛滋病強制性檢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檢測;對符合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勞動教養。”
9.將《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的“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沒收或者強制拆除、銷毀”修改為“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
二、對下列法規中違反代履行規定的內容作出修改
10.將《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中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修改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第三人代為”。
第四十五條中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履行”修改為“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第三人代為履行”。
11.將《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中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收回”修改為“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收回”。
12.將《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犬類等動物的飼養者,未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對犬類等動物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對下列法規中不符合行政強制法其他規定的內容作出修改
13.將《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為第一款,修改為:“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責任人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責任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扣留其車輛。扣留車輛的,應當出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扣留憑證;對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4.刪去《浙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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